王金璐律师

王金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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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属纠纷--职务发明创造

来源:王金璐律师
发布时间:2014-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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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权属纠纷

【案情简介】
        北京某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具公司)是一家从事设计、生产、销售实木家具产品的公司,张某自200871日至20111115日在该家具公司任职,其就职的策划部负责产品设计、开发。张某在任职期间完成一款转角沙发的设计与开发,并于2012923日对该产品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于2013826日得到授权。家具内公司认为,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应归属于家具公司。张某以其个人名义申请专利权,损害了家具公司的合法权益。家具公司遂委托本所王金璐律师代为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审判结果】
         确认设计人及申请人(专利权人)为张某、名称为转角沙发的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归原告北京某家具有限公司所有。
【律师评析】
         本案系专利权权属纠纷。《专利法》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所称的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本案中所涉的专利产品为转角沙发,属于该家具公司经营的产品范围;张某离职时间为20111115日,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12923日,在张某离职后的1年内;而张某原为该家具公司策划部经理,也是该专利权的设计人及申请人(专利权人)。因此,可以认定张某设计该专利时利用了其在该家具公司期间掌握的技术、资料和信息,利用了该家具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产品(样品)的采购、评审、跟进是张某在该家具公司的本职工作,涉案专利在其本职工作范围之内,属于其执行本单位的任务,依法应当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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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金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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