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海鹏律师

傅海鹏

律师
服务地区:福建-泉州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劳动纠纷

成功为当事人催收三十余万元“老赖”货款

来源:傅海鹏律师
发布时间:201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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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情况:

   王成向泉州某妇幼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提供二级棉供其加工生产,自20065月至201012月期间,双方一直都存在业务往来。由于货款不能及时结清,至20092月泉州某妇幼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累计欠王成货棉款人民币220000元,并由其法定代表人刘德阳出具了欠条。之后,双方继续保持业务来往,泉州某妇幼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用现金或转账的方式支付往来货款,但原告王成不注重保存相应的供货单据。2010年210日,泉州某妇幼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在前款未还的情形下又累计欠王成货款计人民币110000元并出具另一张欠条。双方的业务交往持续至201012月份结束。王成多次向对方催讨要求偿还货款,均遭拒绝,而且刘德阳为逃避债务东躲西藏起来。王成遂委托傅律师将对方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偿还货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案件结果:经过代理律师的多方周旋,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分六个月还清33万所欠货款,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主张。

    

 代理律师在法庭上陈述的主要观点:

 一、被告存在结欠原告二级棉货款共计人民币33万元的事实,在庭审中被告也予以承认。

二、被告辩称已还款20万元,只欠原告23万元与事实不符。

1、在原告提供的视听资料证据可证实:被告所欠原告33万元货款截至2011422日仍没有偿还。

根据原告提供的视听资料内容得知,被告刘德阳在得知原告王成有起诉到法院后,就有打电话给原告儿子王海涛主张和解,并提出所欠人民币33万元的债务打折成人民币30万元,并按每月偿还人民币3万元共分期十个月还清。

2、被告所举证的三张存款凭证并不能证明该几笔存款是被告支付的,即便是被告支付,也无法证明这几笔款项是用来偿还所欠的33万元货款。

被告所举证的三张存款凭证中,有两张是没有存款人签名,因此无法判断该两笔款项的付款人为被告刘德阳。即便是被告支付,也无法证明这几笔款项是用来偿还所欠的33万元货款。因为从2009224日之后201010月份期间,原、被告双方一直有业务往来。也就是被告在出具上述两张欠条后与原告还存在多次的实际货物买卖关系,这可以从证人黄某、张某庭审证言均可证实。上述交易的很多笔货款被告是通过银行转账或现存来支付,而被告所举证的存款凭证只是上述双方诸多交易的货款之一,原告已经交付了相应的货物,与本案的欠款纠纷无关。如果被告认为所举证的存款凭证是偿还欠条的二级棉货款,那么被告应当对其支付的其他多笔货款对应哪笔货物提供举证,而被告在庭审中没有提供相应证据来予以说明。

3、被告举证的三张存款凭证中有一笔款项是支付给王海涛,被告与王海涛之间是否另行存在买卖关系,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与本案中被告欠原告王成的二级棉货款之间没有直接关系。

4、被告提供的那张14万元的存款凭证上的签名可以看出,该笔款项的实际存款人为赖某,不是被告刘德阳,无法证明该笔款项是被告刘德阳偿还所欠原告的二级棉货款。

庭审中被告辩称,该笔14万元的存款是刘德阳委托赖某代其支付,用来偿还原告的欠款。但被告没有提供其他证据来证实,也没有申请赖本人出庭证明,所以被告的上述辩解是不能成立。

5、根据双方之前的交易习惯,被告在每次偿还一部分欠款后都会要求在欠条上注明。被告只要有还款的事实,按其习惯都会要求在欠条上予以注明。但被告从来没有向原告提出这一要求,也从没有向原告提出索回欠条的主张。所以,被告举证的三张存款凭证是偿还所欠货款的辩解与事实不符。

三、被告庭审时辩称,原告应当对被告举证的几笔存款是支付其他货款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实际上,根据原被告双方之间长久以来形成的货物买卖习惯,原告在被告付清二级棉货款或结欠为欠条后,每次都会将被告提货的单据交还被告,以示双方之间不存在除欠条之外的任何债权债务关系。

                                          

代理律师在本案的工作要点:                           

第一、律师庭前作了大量取证工作。多次找王成的工人了解案情,并形成多份调查笔录,让工人为王成的案件出庭作证。

第二、由于本案中王成在平时的生意往来中不注重保留单据,导致对方在庭审时所提出的抗辩对原告极为不利。律师及时指导当事人收集视听资料,迫使被告在证据面前,不得不接受调解。

第三、调解后,及时为原告拿回了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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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傅海鹏
  • 执业律所: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505*********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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