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爱面子将银行卡借于朋友,终获刑。
委托人称其儿子2020年底将银行卡借给朋友使用,几个月后被公安机关找上门,说其名下银行卡存在大量交易记录,帮助犯罪分子转移资金,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依法拘留。接受委托后,经过会见后了解,其借给朋友银行卡使用,明知不当,但是碍于朋友面子,依然借给了朋友,从中也没有获利。现在很后悔,认识到自己犯了错误,认罪认罚,多次与公安机关沟通,取保候审成功。
后检察院指控2020年底,被告人宋某知其出借的交通银行卡将被用于电信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卡出借给李姓男子。自2020年12月份至2021年3月份,其交通银行卡入账约1953048元、出账约192295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最终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
近年来,有个各种原因,向不法人员提供个人手机卡、银行卡(以下简称“两卡”),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工具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两卡”仅限于本人使用,不得非法出租、出售。否则轻则泄露个人信息,受到限制办卡等信用惩戒或行政处罚,重则可能涉嫌犯罪。
实践中,特别是在校学生容易被贩卡团伙拉拢、利诱,这之中,有的在寻找实习机会、社会兼职过程中,由于法治观念淡薄,被犯罪团伙所利用,步入犯罪陷阱;有的交友不慎、识人不明,在所谓“朋友”“老乡”的引诱、教唆下出租、出售“两卡”;有的在利益诱惑面前迷失方向,一步步陷入违法犯罪泥潭,从办卡、卖卡发展到组织收卡、贩卡,成为潜伏在校园中的“卡商”。
郑重提醒,要提高防范意识,切莫贪图小利,成为犯罪的“帮凶”。一旦发现涉“两卡”犯罪线索,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若已实施非法出租、出售、购买“两卡”的违法犯罪活动,必须立即停止,主动投案自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