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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大部分帮助子女购房属于子女个人财产吗
    从业十九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原告诉称原告孙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中50%的份额归我所有。事实和理由:我和李某于2006年3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7年8月28日生育大女儿孙某苗,于2015年10月12日生育二女儿孙某琪。我们于2021年3月11日在门头沟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我们未处理财产问题。我与李某在婚后购买一号房屋,该房登记在李某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我起诉要求分割上述房屋。被告辩称被告李某辩称,一号房屋都是用我父母给的钱全款购买,登记在我名下,因此一号房屋都属于我,与孙某无关,不同意分割,故我不同意孙某的诉讼请求。法院查明李某与孙某于2006年3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7年8月28日生育大女儿孙某苗,于2015年10月12日生育二女儿孙某琪;2021年3月11日,本院判决:孙某与李某离婚。双方确认离婚诉讼未处理财产问题。一号房屋登记在李某名下,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登记时间为2011年1月20日,房屋建筑面积91.1平方米。关于一号房屋的出资情况,双方均确认房屋总价180万元,购买时全款付清,其中146万余元来源于李某母亲李母签订的《北京市住宅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以下简称腾退补偿协议)中的腾退补偿、补助款。李某主张该款系父母赠与其个人的款项;孙某主张腾退补偿协议中其为认定人口,享有45平方米房屋安置利益,故一号房屋购房款中也有其份额。经查,李母与A公司于2010年12月16日签订的腾退补偿协议载明,被腾退人为李母,认定人口为户主李母、李父、李某、之妻孙某、之女孙某苗,腾退补偿、补助款为2574355元。李某主张146万余元系父母对其个人的赠与,向法庭提供了李母、李某在建设银行的存取款凭条,证明李母于2011年1月20日给付李某1462869.63元;提供其与母亲李母于2009年12月签订的协议,协议载明,一号房屋系李母一次性付款购买,赠与李某单独所有,李某陈述签订协议时只有其及父母在场,未告知孙某相关事宜。经质证,孙某对银行交易凭证无异议,认可该事实;对该协议不知情,不予认定。孙某主张被腾退房屋中有其与李某自建房,李某对该事实予以否认,孙某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关于房屋余款,李某主张为向亲朋好友的借款,出售安置房后,已将借款偿还,其与孙某未出资;孙某主张余款使用了其与李某的存款。双方均未就余款出资情况的主张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裁判结果一、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一号房屋房屋归孙某、李某共有,其中孙某享有30%的份额,李某享有70%的份额;二、驳回孙某其他诉讼请求。房产律师点评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本案中,一号房屋虽然登记在李某名下,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且双方未约定该房为李某个人所有,故一号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关于房屋分割的具体份额,法院考虑以下因素予以确认:首先,虽然一号房屋大部分房款使用了李某母亲签订的腾退补偿协议中的腾退补偿、补助款,但孙某在该协议中享有腾退补偿利益,且尚未分家析产,故腾退补偿利益转化成的购房款中存在孙某的份额;其次,李某主张其母亲赠与其个人146万余元用于房款支付,但协议双方存在较为紧密的利害关系,该款系赠与李某个人的协议证明力欠缺,且孙某予以否认,故不能证明该款系对李某个人的赠与,应当认定该款项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考虑款项来源,可以酌情扩大李某的财产占比;第三,关于一号房屋的余款来源,双方意见不一致,且均未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第四,孙某与李某离婚后,双方子女由李某直接抚养,且腾退补偿协议中有孙某苗的份额,法院在确定房产份额时对上述因素予以综合考虑。综上,根据财产的取得情况,双方对于财产的贡献,基于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法院确认孙某占30%的份额,李某占70%的份额。
    济南律师-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律师
    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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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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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纠纷律师咨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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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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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向济南公司之间借款纠纷律师咨询。根据我
    济南律师-王勇律师 王勇律师
    2019-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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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办理涉外房产继承?
    证明公证:继承人(不论是外籍人士、华侨或是港澳台同胞)需要在其居住国的公证机关办理公证,证明其身份、住址以及与中国的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委托公证(如有必要):如果继承人无法亲自办理手续,需要办理委托书公证,指定代理人在中国大陆办理继承事务,此委托书需经过居住国公证机构公证并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遗嘱公证或声明公证(若有遗嘱):如果被继承人生前留下遗嘱,遗嘱的内容需经过公证,并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认证阶段:上述公证文件需送至中国驻继承人居住国的使领馆进行领事认证。现在海牙公约已经调整。评估阶段:(可能需要)房屋评估:继承人需要通过合法的房地产评估公司对中国境内的房产进行市场价值评估。继承公证:回到中国大陆后,继承人或其代理人需前往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提供经过认证的公证文件、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遗嘱(若有)、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房屋测绘:(可能需要)申请人还需到房地产测绘部门申请房屋面积测绘或转绘手续,获取测绘成果或附图。继承登记:持房地产权证、继承公证书、房屋评估报告、测绘成果以及被继承人死亡证明等所有必要的材料,前往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继承登记手续。税费缴纳:根据相关规定,办理继承过户过程中可能需要支付相应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契税、印花税以及可能存在的遗产税等。继承律师提示:每个环节的具体要求可能会随着政策法规的变化而有所调整,建议在办理时详细咨询相关部门或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指导操作,确保所有手续符合最新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涉外继承还可能涉及跨境资金汇兑、外汇管理等问题,也需要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办理。
    济南律师-周运柱律师 周运柱律师
    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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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的推进,我国律师行业在近年来发展十分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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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天那温暖的阳光已经穿透晴朗的天空照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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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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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律师-徐晓顺律师 徐晓顺律师
    2013-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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