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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建强律师谈节假日子女探望权

类别:婚姻法/嘉宾:薛建强/来源:法律快车访谈专栏/时间:2012-09-29/标签:


  随着离婚率的逐年上升,离异双方在子女探望问题上的纠纷大量增加。有的离婚当事人一旦离异就变成“仇敌”,错误地认为,子女归谁抚养就归谁所有。还有的,因对方不及时或不足额支付抚养费而剥夺对方的探望权。那么,父母离婚后,该如何正确对待子女的探望权问题呢?明天就是中秋佳节了,子女该与谁共度佳节呢?本期法律快车婚姻法栏目专访组有幸请到知名婚姻法律师-【哈尔滨 薛建强律师】作客现场,探讨子女探望权的相关问题。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薛建强律师:18945046668

  律师观点:

  探望权,是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对未与之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进行探视、看望、交往的权利,是与直接抚养权相对应的一项法定权利。探望权的权利主体是指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访谈内容

薛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抽身接受法律快车婚姻法知识栏目的专访。

主持人好,各位法律快车的朋友们,您们好!

薛律师,能给我们介绍一下夫妻离婚后,子女的探望权应该如何确定?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的法律规定,确定子女的探望权有两种方式:一是当事人双方协议;二是人民法院判决,但都需要把握一个原则,即: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薛律师,“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司法实践,主要情形有: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薛律师,一旦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探望情形,该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的法律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探望情形,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同时应当举证证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出现了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法定中止事由。

薛律师,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拒不协助履行有关探望权的义务,该如何处理?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的法律规定,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拒不履行有关探望权的生效判决或调解书,另一方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对不履行义务的一方进行教育,责令其履行义务。经责令后仍不履行义务的,可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但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另一方也可以起诉请求变更抚养关系。

薛律师,目前正值中秋、国庆两节,那么,关于节假日的子女探望权法律上有什么规定呢?

法律上没有关于节假日子女探望权的明确规定,但是根据两种确定探望权的方式可以看出,当事人双方可以就子女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时间、次数、地点等作出明确约定,因此,对于节假日子女探望权的行使主要还是看当事人间的具体约定。如果夫妻双方离婚时就孩子的探望权问题没有协商一致,遇到节假日时,可以依据人民法院关于探望权的判决或者调解书来执行。

薛律师,实践中关于节假日子女的探望权,当事人双方可以如何约定?

如果双方就子女的探望权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在离婚协议书中可以这样约定:“*方享有探望权,探望方式为:(1)平时:1)时间;2)地点;3)具体方式。(2)长假期间,如“五·一”“十·一”春节等:1)时间;2)地点;3)具体方式”。
也可以这样约定:“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方每星期休息日可探望儿子(女儿)一次或带儿子(女儿)外出游玩,*方应保证*方每周探望儿子(女儿)的时间不少于一天。”
如果双方当事人无法就探望权作出具体约定,可以选择起诉,由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

再次感谢薛建强律师接受本期婚姻法栏目的专访问答,同时也感谢各位网友对我们访谈栏目的大力支持。我们下期再见!

再见!

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依法享有探望权,任何人均无权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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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假日,子女与谁一起共度,其是否有决定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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