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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内幕交易案件?

类别:公司法/嘉宾:尹佃阳/来源:法律快车访谈专栏/时间:2012-09-11/标签:

  近些天来,证监会查处了多起内幕交易案件,内幕交易的查处是监管部门的普遍难题,突出表现在调查难、认定难和追责难。我们首先要认定哪类的案件是属于内幕交易案件,内幕交易案件中,最基本的三个要素:内幕人员、内幕信息、内幕交易。我国需要进一步完善查处内幕交易案件的证据规则和证明标准,加大对内幕交易案件的认定和追责力度。   今天我们很荣幸地邀请到了合肥知名律师——尹佃阳律师来到我们快车律师访谈栏目作客,有请尹律师跟我们观众朋友来谈谈如何认定内幕交易案件呢?对内幕交易案件的三大难题等等问题。

  【尹佃阳律师——系安徽杰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大学兼职法学老师。对民商法有较深研究,擅长经济案件、侵权、婚姻家庭纠纷及刑事案件辩护。格言:受托于当事人,理应依法律之规定维护其利益最大化,维护你的利益是我最大重任及宗旨。咨询电话:15555137262】

访谈内容

法律快车的观众,你们好!尹佃阳律师,您好!我是本期法律快车律师访谈的主持人姚琦,很感谢您来到我们快车的访谈栏目组。

  各位观众朋友你们好,主持人你好!

尹律师,您可以先为我们介绍一下,什么是内幕交易吗?基本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可以,知悉证券交易内部信息的人员或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部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其他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未公开前,买入或卖出该证券内部人交易,或者泄露消息,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行为。
  基本构成要件主要:
  1、主体是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2、内幕信息是没有公开的信息,这个信息是对交易价格能产生重大影响;
  3、内幕交易行为;
  4、交易行为人的主观行为。
  这个要展开讲就太多了,希望以后有机会下次再展开。

内幕交易属于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呢?以及其有什么特点?

  根据《证劵法》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知悉证券交易内部信息的人员或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部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其他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未公开前,买入或卖出该证券内部人交易,或者泄露消息,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行为。这样的内幕交易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我简单和大家聊一聊内幕交易特点:
  首先,内幕交易是由掌握内幕人员所为所做的或所为的行为。刚所讲的构成要件其一的主体,这个主体就是内幕交易主要特点之一。不是所有的人都能构成内幕交易的主体,他是特定的主体—知悉内幕信息(未公开)人员。
  其次,内幕交易行为,知道内幕信息没有去进行泄露或没有建议别人去交易,这也构不成内幕交易。只有实施了自己掌握内幕信息并进行交易,这样才能构成内幕交易行为。简单讲就是内幕知悉人员依据自己掌握的内幕信息而进行不公平交易。大家都知道信息在如今社会往往是有丰厚的交易利益。
  最后,我认为内幕交易最主要特点就行为人是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进行的交易行为。这是主观方面为获利而为的违法行为。比如:证劵价格要涨了,知悉信息人员就建议购买,或影响证劵价格的信息,通知他人使他人避免亏损,从而获取利润。
  这几点我想是内幕信息主要特点。

在实践中,内幕交易行为最常表现为哪几种呢?

  内幕交易的行为,它的基本表现形式,主要有三个方面。主要是指三个方面,一方面就是内幕人员进行的内幕交易,利用这个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另外内幕人员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第三种情况,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利用信息进行交易。
  一般来说,内幕交易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以下几种:
  1、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2、内幕人员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3、非内幕人员通过不正当手段或者其它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根据该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对于较容易引发内幕交易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应该采取什么的措施呢?尹律师对此有什么建议呢?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日趋活跃,然而在我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进程中,内幕交易行为甚至股价操纵行为随之相伴,不仅侵害了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而且给上市公司的重组造成很大困扰,严重妨碍了资本市场的公平与效益。有效控制和减少上市公司重组中的内幕交易行为,对于完善资本市场功能和保护广大投资者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从公司重组行为特征分析上看有如下几点:关联方交易在重组上占据主要地位;对控股股东的权利限制;吸收合并占我国上市公司重组的比重很大。
  二、我国相关法规存在着不足,需要健全:内幕交易主体认定过于狭窄;持股百分之五的规定并不严格;上市公司的吸收合并立法滞后;内幕交易重事后惩戒,轻事前预防。
  三、在目前我国法律及以后司法解释上提出一点建议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特殊性和并购重组中内幕交易问题的复杂性使得内幕交易行为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十分盛行。为了规范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的内幕交易行为,本律师认为有必要对现有法规进行一些改进。第一,扩大公司并购中内幕交易主体认定的范围,将在并购过程中具有实质性影响的人或者机构认定为内幕交易主体;第二,改变内幕交易人认定的持股比例标准,将原标准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修改为持股前五名或者前十名的股东;第三,制定专门的吸收合并法规规范吸收合并中的内幕交易行为,对吸收合并中的相关事项进行有针对性的管理;第四,通过完善各项制度,加强内幕交易的事前预防,并将事前预防与事后惩戒相结合,以有效打击内幕交易的违法行为。

对于认定内幕交易案件的,尹律师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还有什么方面我们需要注意的呢?

  在认定内幕交易案件,我们谈了这么多主要是主体的认定及行为的实施。这两方面要注意结合先行法律及司法解释之规定。也要从法理上注重理解和运用。

今天非常感谢尹佃阳律师接受这次的专访,也感谢大家收看我们快车访谈栏目,我们下次见!

  谢谢!再见!

进一步完善查处内幕交易案件的证据规则和证明标准,加大对内幕交易案件的认定和追责力度。

我要咨询尹佃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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