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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疑罪从无”,维护当事人最大权益

类别:刑法/嘉宾:李培东/来源:法律快车访谈专栏/时间:2012-08-29/标签:


  【案情介绍】

  犯罪嫌疑人王某在与赌友吃饭时,因涉嫌参与一起特大的跨省盗窃汽车案被检察院批捕并关押在看守所。犯罪嫌疑人家属找到律师的时候,案件已经处于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到检察院阅卷后发现,此案存在疑点很多。律师根据“疑罪从无”的刑法原则,为其作无罪辩护。最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检察院以王某构成盗窃罪事实不清、证据发生变化为由,要求撤回起诉。被关押一年多的王某终于挽回清白,昭雪冤情。

  今天我们很荣幸地邀请到擅长处理刑事案件的广西知名律师--【李培东律师】做客我们法律快车访谈专栏,介绍有关“疑罪从无”这一刑事原则的相关知识。李律师是一名刑法律师专家,我们法律快车访谈专栏代表广大网友听听他对“疑罪从无”这一刑事原则的一些看法,让广大网友了解更多与刑事原则的相关知识。

  【李培东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公司及房地产等业务领域。咨询热线:13978144169】(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访谈内容

李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抽身接受法律快车刑法知识栏目的专访。

主持人好,各位法律快车的朋友们,你们好!

李律师,上述案件的代理律师就是您。您能谈谈为什么您会为其做无罪辩护呢?

我到检察院查阅案件卷宗后发现,这个案件的疑点很多。首先,王某的供认笔录前后矛盾,其供述内容与其他犯罪嫌疑人所供述的情况存在很大差异,犯罪地点、参与人员、被盗汽车型号、颜色等都不一致;其次,案卷材料里缺乏报案笔录及受害人陈述等相应证据。虽然王某自己供认其曾偷车,但仅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并没有相应的证据补充,形成一个足以证明嫌疑人有罪的证据链。根据“疑罪从无”的刑法原则,我当然要为我的当事人作无罪辩护。

刚才李律师有提到“疑罪从无”的刑法原则,您能为我们介绍一下这个刑法原则吗?

当然可以。“疑罪从无”原则是现代刑法“有利被告”思想的体现,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内容之一。即: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
古罗马法中采用“罪案有疑,利归被告”的原则,从有利于被告的角度出发,做出从宽或从免的判决。疑罪从无原则在资产阶级启蒙运动中被作为一项思想原则提出来。
我国是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原则,如第162条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疑罪从无”的刑事原则主要体现在哪些刑事诉讼阶段?

刑事诉讼的三个阶段都能适用“疑罪从无”的原则。
(一)审判阶段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是对疑罪从无原则的典型概括。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裁定驳回。”这也是在审判阶段贯彻疑罪从无原则的表现。
(二)审查起诉阶段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检察机关享有的不起诉权即是无罪认定权,行使这项权利即是适用疑罪从无原则。
(三)侦查阶段
侦查机关适用疑罪从无原则的法律依据:(1)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第七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3)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4)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对于发现不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上述众多条文虽然没有明确赋予侦查机关对证据不足的疑罪案件可以直接适用疑罪从无原则的权利,但也未明文否定。从条文的相互关系中,我们是可以推理出适用疑罪从无原则的可行性的:侦查机关终结案件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若证据不足则不得终结,不得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由于不能启动下一诉讼程序,则事实上是适用了疑罪从无原则。

检察院、法院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无罪判决,是否就意味着犯罪嫌疑人是无罪的呢?

疑罪之所以“从无”,是因为证据不足。故这种无罪只是“准无罪”,行为人不一定确实无罪。
我国刑事诉讼法体现了疑罪从无原则中“从无”的相对性。
首先,检察机关对疑罪案件所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具有终局性的性质,表现在: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请求提起公诉,如果检察机关维持不起诉决定,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申诉得到检察机关的采纳,则不起诉决定被撤销,检察机关应当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后,不起诉决定自然失效。
2、在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如果发现了新的事实和证据,可以重新提起公诉。
其次,审判机关终审的无罪判决在一定条件下仍非终局,表现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宣告被告人无罪,人民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也就是说,适用疑罪从无原则所作出的无罪判决,并不具有终止法律诉讼的效力。

李律师,有人觉得“疑罪从无”这一原则是在帮助犯罪嫌疑人脱罪,而刑事辩护律师也是专为坏人说话的,您又是怎样看的呢?

确实一直以来不少人认为“疑罪从无”这一原则是在帮助犯罪嫌疑人脱罪,更有甚者认为正是因为律师利用了这一原则推波助澜才使得很多的坏人逃脱了法网,逍遥法外,而事实并非如此!
在刑事诉讼中,与强大的国家机关相比,被告人显得十分弱小,不仅调查取证的力量不如前者,而且还在于前者掌握着国家强制权。因此,应给予被告人特别的保护。疑罪从无原则正好能起到这一作用,该原则使律师在冤案中能发挥重要的作用,使无罪的人不受追究,从而有利于保障人权。
在这里引用纳粹时代尼莫拉牧师的一段椎心刺骨的忏悔:“起初,他们抓共产党员,我不说话,因为我不是工会会员;后来,他们抓犹太人,我不说话,因为我是亚利安人。后来他们抓天主教徒,我不说话,因为我是新教徒。最后他们来抓我,已经没人能为我说话了。”希望大家能够认识到刑事辩护律师是在为人权而战,为法治而战,当你依旧认为律师是专为坏人说话时请再次诵读尼莫拉牧师的话。最后我想说的是只有有了刑事辩护律师的参与才能使刑法真正做到不枉不纵,最大化地保障人权,因为谁能保证下一个被冤枉的人不是自己呢,所以当你认为律师是在为坏人说话时,也许下一个“坏人”就是你!

非常感谢李律师从百忙中抽空出来参与我们的访谈,同时也感谢广大网友对我们栏目的大力支持,我们下期再见!

再见!

“疑罪从无”刑事原则使律师在冤案中能发挥重要的作用,使无罪的人不受追究,从而有利于保障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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