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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赠与财物,分手时如何处置

类别:婚姻法/嘉宾:易明/来源:法律快车访谈专栏/时间:2012-08-22/标签:


  潘某(男)和张某(女)系恋人关系,2008年,由于房价只涨不跌,张某提出购置婚房。潘某家已经有2套房屋,就不建议购房;张某很不高兴,提出自己购房。潘某见女朋友生气,就硬着头皮向父母借了25万元,以现金方式交给张某。结婚两人却很快分手,潘某索要房款无果。委托笔者向法院提起返还之诉。

  庭审中,潘某提供了父母的证人证言,父母的银行存单、自己和张某的通话录音及购房款收据。

  针对原告潘某的诉称,被告张某辩称:1、证人是原告的父母,且该证言只能证明其向潘某出借款项;2、收据是原告潘某从被告处偷走的;3、录音内容听不清楚,按照证据规则的规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今天我们很高兴邀请到湖北易明律师到场为大家解答关于恋爱期间赠与财物,分手时如何处置的种种问题。

  【湖北地区易明律师,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AAA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律咨询热门特邀律师,擅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工伤、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刑事辩护、人身损害、常年顾问等。联系电话:13886168577 咨询QQ:1027623309 咨询免费,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



访谈内容

法律快车朋友们,您们好!易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接受法律快车法律知识的专访。

  主持人,你好。法律快车朋友们,你们好。

易明律师,情侣热恋中互赠礼物的想象很常见,恋爱时互赠小礼物、小礼品,分手时索回的,这种诉求能不能得到支持?易明律师,情侣热恋中互赠礼物的想象很常见,恋爱时互赠小礼物、小礼品,分手时索回的,这种诉求能不能得到支持?

  恋爱时互赠小礼物、小礼品,分手时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持。当然,因为小物件闹上法庭的,也不多见。当然这个小礼物的理解是价值上的“小礼物”,具体怎么去理解,可以根据具体情况QQ咨询我,我会依照事实和法律及委托人的授权,实现委托人合法权益最大化。(易明律师QQ:1027623309 咨询免费,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恋爱期间赠与贵重物品,双方反目时,与上述易明律师的成功案例如出一辙,可以起诉索回吗?

  恋爱期间赠与贵重物品,双方反目时,与上述我的的成功案例如出一辙,可以起诉索回。这种赠与实质上是一种默示的附条件赠与,即附加了缔结婚姻、步入婚姻的暗含条件;如果双方婚前分手,即该条件未能成就,一方仍占有该贵重财产就没有法律依据,构成法律上的不当得利。

恋爱期间赠与彩礼(民俗意义上的彩礼)是很多女方家长都会要求的一种民俗习惯,那么在结婚登记前双方分手,可以要求返还吗?结婚后再行离婚的,这份彩礼又能如何处理?

  恋爱期间赠与彩礼(民俗意义上的彩礼),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观点,在结婚登记前,可以要求返还;结婚后再行离婚的,有权不予返还。
  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还规定了离婚彩礼返还的条件,其中第(三)项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是返还彩礼的一个条件。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据此,“生活困难”应当是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解释(二)》第十条中的“生活困难”的理解也应当与上述解释一致。即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

易律师,很多人在恋爱期间,因为一时激动或被爱情冲昏头脑,挥笔写下《赠与**协议》等书面协议,承诺赠与,但后来因意外分手,受赠方并未实际获得赠与的,这份协议的效力如何?如果赠与的是房产,又该如何处理呢?

  恋爱期间,因为一时激动或被爱情冲昏头脑,挥笔写下《赠与**协议》等书面协议,承诺赠与,但后来因意外分手,受赠方并未实际获得赠与的,即便双方签署过《赠与协议》,法院也不再支持该赠与关系。因为《合同法》第186条规定的《赠与合同》是“要物合同”,在实际赠与之前,赠与方可以撤销赠与。
  如果是房产,如何处理呢?如果恋爱期间承诺赠与房产这种重大财产,后来分手或婚后离婚,如何处理?在这一点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和《合同法》是一致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即可以撤销赠与。

恋爱期间,在一方所有的婚前房产的产权证上,加上对方的名字,属于对房屋部分产权的赠与,分手时,甚至觉得加名字和50%的产权之间有种对等关系,而这种争议最大。你能对这个认知分析一下吗?

  恋爱期间,在一方所有的婚前房产的产权证上,加上对方的名字,属于对房屋部分产权的赠与,分手时,这种争议最大。
  从《物权法》的角度看,不动产一旦进行权属登记,就可以确定为共同共有,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受赠方根据“他项权证”,有权适当分割共有财产。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在10%、20%左右。
  我曾代理过类似的案件:男方有婚前房屋一套,2009年5月某日,男女双方上午去办理房产赠与手续(加名字),下午办理结婚证,婚后女方不履行夫妻义务(拒绝同居),结婚5个月后,赠与方无奈之下以被告女方骗婚为由,起诉离婚,法院考虑到被告女方的结婚动机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金钱、财物的因素,遂判决受赠方只占有20%的产权比例。
  所以,加名字和50%的产权之间,是不能直接划等号的。

今天的访谈就这样到了尾声,非常感谢易明律师抽出宝贵时间接受我们这期专访,也非常感谢您对我们访谈的支持。希望下期再见,谢谢!

  再见!

恋爱期间互赠礼物,非常普遍,导致后续纠纷也不少。情侣热恋记得财产管理要理智。

我要咨询易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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