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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 房子竞价取得

类别:婚姻法/嘉宾:张付坚/来源:法律快车访谈专栏/时间:2012-08-21/标签:

  【基本案情】

  1993年郑某和妻子王某相识,于次年结婚,婚后生下一个女儿,并购买了一套房子安家。夫妻俩起初感情很好,但近年,郑某远赴北方打工挣钱,王某带着女儿在武汉生活,日子久了,夫妻间少了沟通,争吵多了起来。2012年5月,41岁的郑某被要求离婚。郑某同意离婚,两人协议,女儿随女方生活,但在房子的财产分割上产生了纠纷。

  今天我们很荣幸地邀请到了武汉专业律师——张付坚律师来到我们快车律师访谈栏目作客,让张律师跟我们观众朋友来分享下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纠纷的案例。18年的夫妻走到尽头,闹起了离婚,可惟一的一套房子两个人都想要,而不愿意拿经济补偿,怎么办?于是在法官主持下,两个人开始出价,谁出的价高,房子就归谁。

  【张付坚律师,武汉金牌律师,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企业公司法律事务部副部长、湖北企业公司法务委员会负责人。专业方向:婚姻继承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律顾问等。执业理念:认真地对待每一位当事人,认真地对待每一个案件。咨询电话:15071405400】

访谈内容

法律快车的观众,你们好!张付坚律师,您好!我是这期专访栏目的主持人姚琦,很感谢您来到我们快车的访谈栏目。

  各位观众朋友,你们好!

张律师,从本案来看,双方当事人都是同意离婚的,那么他们是否可以直接到民政局登记婚姻呢?

  可以。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是可以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的,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协议离婚,若夫妻双方协商不一致,那么只有通过诉讼的方式,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强制离婚。

那您的意思就是说,协议离婚是没有财产纠纷的,但是本案在离婚财产上有纠纷,所以协议离婚不成,需到法院起诉。那本案的焦点问题在哪呢?

  协议离婚也是可以有财产纠纷的,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都是可以的。本案中,争议的焦点为如何对这套房产进行分割。

那他们双方都想要房子的这种情况下,您觉得应该怎么处理比较好呢?

  在司法实践中,若双方都想要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法院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的规定,看谁出的价格高,然后将房屋判给出价高的一方,同时给与另一方补偿。

张律师,在离婚财产分割上,一般是要遵循什么原则的呢?

  夫妻双方离婚,对夫妻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一般遵循的原则有:
  一、男女平等的原则;
  二、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四、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等。

到最后,那惟一的一套房子给了谁呢?法院是怎么判的?

  最后房子还是判给了女方,因为女方要照顾女儿,没有房子也是很不方便的,虽然男方在竞价中的数额超过了女方,但是最后法院还是做通了男方的工作,男方放弃对这套房屋的所有权,由女方一次性给与男方160000元补偿金。

对于这样的结果,应该算是男方作了很大的退让而得来的。今天非常感谢张付坚律师接受这次的专访,也感谢大家收看我们快车访谈栏目,我们下次见!

  不客气,我们下次见!

在离婚财产分割纠纷中,双方各让一步就会海阔天空。

我要咨询张付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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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付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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