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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贷款先签空白合同的陷阱怎么避免?

类别:合同法/嘉宾:刘睿/来源:快车访谈专栏组/时间:2015-09-29/标签:贷款,合同

  本期介绍孙先生在上个月付了首付买了房子,接下来就是贷款的流程了,因为某商业银行贷款速度比四大银行快出一周以上时间。于是,就向该行申请了贷款”。签合同当天,工作人员拿出的是空白合同,而工作人员解释,购房贷款都是这样子的,先签空白合同,随后处理好了再给已经签好的合同。想着要提前还款这事,孙先生就提前还款的问题特意咨询了工作人员,得到口头承诺“提前还款不用交违约金”,于是毫不犹豫地签了。拿到了合同看提前还款这一项,居然要交本金3%的违约金。不少业主表示,签购房合同和贷款合同的时候没仔细看,内容太长了,不是法律人士,可能真的看不懂。我们有幸地邀请到了南京合同纠纷专业律师——刘睿律师参加法律快车《律师零距离》关于合同纠纷的专访,以下欢迎刘睿律师总结经验,为我们细细分析“购房贷款先签空白合同的陷阱”相关问题。

  访谈嘉宾简介:刘睿律师,现执业于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法学学士,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熟悉南京本土文化,人脉资源广泛。凭借扎实的法学功底,细腻的办案风格,缜密的法律逻辑,有着突出的业务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法庭应变能力,办理了大量案件,维护了当事人合法的正当利益,多次获得当事人的信任和赞誉。

访谈内容

刘睿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抽身接受法律快车专访组的访谈。刘律师,本期介绍所述的空白合同法律效力如何?

  孙先生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在空白合同中签名,表明其已授权他人对合同上的其他内容进行补充填写。明知在空白合同上签名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所以该合同虽为空白合同,仍然是有法律效力的。

不少业主就提前还款的问题特意咨询了工作人员,得到口头承诺不用交违约金。业主集体证明有这样的口头承诺,在起诉银行时能成为有效证据吗?

  《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可见,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之外,口头的承诺也算是合同,也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但最大的问题是一但发生争议,不利的一方就可能不承认他的承诺,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法院也难以支持。如在本案中虽然业主们能够集体证明银行工作人员有过口头承诺提前还款时不需要支付违约金,但双方真的对簿公堂时,一旦银行方否认而业主又没有实际的证据拿出相印证,在贷款合同中又有明确的书面条款约定了违约责任,对于业主是很不利的。

提前还款这一项要交本金3%的违约金。这个条款就法律而言合理合法吗?

  这属于约定违约金的情况,如果在签订合同时注意到了这样的条款应该是合理的。就相关法律而言该约定是有效的。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违约金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另外,违约金也是有一定限额的。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对于违约金也做了相应的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空白条款在什么情况下会导致合同不成立或无效?

  格式合同中通常包括一些空白条款,本应由当事人合意补充完整,但实践中经常出现未填写而发生争议的情况,争议焦点一般集中在空白条款、格式合同及当事人事后补填内容的效力。空白条款是否必然导致合同不成立或无效,要区分空白条款涉及的内容对于合同的意义。空白条款的补填一般应推定为合同相对人在签字时已经知晓或授权,但有相反证据时也可以推翻此类推定。
  在金融业务中,例如银行、保险、信托等常见的合同文本主要由金融业经营者所提供的格式条款组成,但合同中通常另有一部分“特别约定”系空白条款,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后手填或机打,该部分条款构成每笔交易的个性部分。
  主张己方签字时部分合同条款还是空白、对方未经授权单方补填无效。
  对于此类抗辩,首先需要审查相关条款是否为事后补填,该主张的举证责任在于债务人,如其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则法院可以直接认定合同内容及效力。其次,如果能够查明合同条款确系事后单方补填,应当考察补填内容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已经口头告知相对人或通过其他合同予以固定。民事行为中签章即表示接受对方的要约,如果签章时某合同条款仍然空白,一般应推定已经知晓该条款内容或已另行达成口头协议。即使因客观原因而无法在签章时知晓空白条款内容,也应视为签章一方授权对方补填相关条款。采取此种立场的主要原因,一方面在于当事人需对自己签章行为负责,尤其是在空白合同上签章时应预见和承担更高的风险;另一方面在于保护交易的稳定性与便捷性。

刘律师,这类案件的难点在哪里?您对网友们有什么建议或者提醒吗?

  该案的难点主要在于提前还款的违约责任在贷款合同中明确的体现了出来,而业主们所主张的银行工作人员给予他们的口头承诺没有积极取证,导致后期维权时自己处于被动的不利的地位。
  建议广大网友在遇到类似情形时,有条件的情况下一定要求对方在合同中予以书面明确,实在不行就退而求其次做个录音也可以作为证据,必要时也具有证明力。

刘律师,不少业主表示,签购房合同和贷款合同的时候没仔细看,内容太长了,不是法律人士,可能真的看不懂。您能不能说一下,签购时如何快速浏览?哪些部分最需要注意容易出错?

  在签订合同时首先看付款方式,其次就看违约责任的约定,这是最快最好的浏览方式,可以尽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的权益。

本期的访谈即将结束了,我们非常感谢刘睿律师接受法律快车《律师零距离》的专访,同时也感谢广大网友们对我们访谈栏目的支持与关注,我们下期再见。

  谢谢!

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要学会看合同,包括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而且如果合同有空白条款的,要予以确定好内容后再进行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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