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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经营者的音乐作品侵权风险

类别:知识产权/嘉宾:罗娟/来源:快车访谈专栏组/时间:2015-08-14/标签:著作权,知识产权

  本期介绍:下班了,放假了,去哪玩?除了吃饭聚会,现在越来越多人喜欢去量贩式KTV里一展歌喉,还能有自助餐,吃喝玩乐俱全。随着老老少少渐渐将KTV娱乐当成闲暇时的常见活动,KTV行业发展迅速,成了一种随处可见的大众日常消费的场所。而伴随网络传播的便捷性、数字时代作品复制的简单化和KTV娱乐业的繁荣发展,音乐作品侵权问题凸显,KTV著作权侵权诉讼逐年增长。KTV著作权侵权案件诉讼同质程度高、KTV经营者应诉率较低、KTV经营者败诉率高。与此同时,部分KTV经营者在被诉后并未积极采取措施防范风险,导致其多次被不同的原告起诉。部分KTV经营者每年均成为被告,甚至一年内多次成为被告。我们有幸地邀请到了北京知识产权专业律师——罗娟律师参加法律快车《律师零距离》关于著作权侵权纠纷的专访,以下欢迎罗娟律师总结经验,为我们细细分析“KTV经营者的音乐作品侵权风险”相关问题。

  访谈嘉宾简介:罗娟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民商国际部主任,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资深点评律师。在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领域,罗娟律师为多家企业提供关于商标、著作权、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战略布局及风险防范等方面的专业法律意见和建议,并在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多次代表企业出庭诉讼维护企业的权利。

  Ms. Luo Juan is the director of the Civil and Commercial Department of ShengYun Law Firm. She also works as a senior expert to give comments on the TV show of “Nomocracy Right Now” in Beijing TV Station. Ms. Luo Juan’s practice area mainly focuses on labor law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访谈内容

罗娟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抽身接受法律快车专访组的访谈。罗律师,KTV著作权侵权案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从目前涌现出的大量案件来看,KTV著作权侵权案主要表现出以下特点:一是维权主体逐渐增多。根据著作权法第八条:“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过去,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该类型案件多由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或其委托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收取公司代替诉讼,2012年起各唱片公司作为权利人单独提起诉讼,维权主体增多,案件数量增加。二是诉讼同质程度高。在批量诉讼中,原告均为同一主体,对同类型经营主体同时发起多起侵权诉讼,并且在这列案件中案情往往并不复杂,其诉讼请求、事实理由、诉讼标的、证据均高度统一。三是KTV经营者败诉率高。在判决结案的该类案件中,KTV经营者败诉率几乎可以说是100%,均需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四是KTV经营者反复被诉几率高。因为KTV使用的曲库涉及到的音乐作品非常丰富,部分KTV经营者在被诉后仍未积极采取措施防范风险,导致其多次被不同作品的著作权人以相同的理由起诉。

KTV著作权侵权案件增长较快的主要原因有哪些?

  该类案件多发的原因有三个:
  首先是KTV经营者版权意识较为薄弱。突出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一些KTV经营者无著作权缴费使用意识;二是一些KTV经营者购买了带有曲库的点播设备,却未对点播设备提供商是否取得合法授权进行审核;三是部分KTV经营者对于侵权诉讼抱有侥幸心理,片面追求短期经济效益,对缴纳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规定熟视无睹。
  其次,著作权使用费的收取主体难以确定。在当前实践中,著作权使用费的收取方式主要是KTV经营者等使用者首先向音著协支付相关费用,再由音著协向权利人分配使用费,但音著协目前所获授权的音像著作权仅约为内地歌曲曲库的1/3,中国港澳台及外国音像作品仍未被纳入音著协的授权范围,即使使用者愿意依法缴纳著作权使用费,但难以确定权利主体而难以获得相关权益,因而仍可能面临诉讼风险。
  再者,著作权使用费的收取标准不够明确。按照有关法律,KTV经营者的著作权使用收费标准为12元/包房/天,并可根据不同情况适当调整,但实践中仍存在不同地区的调整标准不明确、无客人的房间应否付费无定论等问题,使得著作权使用费的收取也容易引发更多争议。

罗律师,KTV常见侵权行为请您简单总结一下?

  KTV中常见的侵权行为一般表现为经营者在包厢中提供的点唱服务,在其经营场所播放的行为。

上述行为侵犯了哪些权利?

  卡拉OK表面上看是消费者点歌唱歌的行为,实际上是KTV经营者提供播放歌曲的服务行为,该行为只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亦未交许可使用费,就是一种侵权行为。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主要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上述行为主要侵犯的是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包括: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KTV经营者公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存入其卡拉ok系统中时必然存在复制行为,因此其行为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
  2、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表演权”,既能够控制对作品进行现场表演的行为,也能够控制对作品的表演使用机器设备予以公开播放的“机械表演”行为。KTV等场所播放音乐的行为就是典型的机械表演,经营者在这些营利性场所播放受保护的音乐作品,应当取得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并支付报酬。
  3、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KTV经营者提供MTV作品点播演唱时,通过电视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了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KTV经营者的行为属于以放映的方式使用作品,应当取得MTV制片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否则,就侵害了MTV权利人的放映权。
  4、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VOD点歌系统成为大多数KTV经营者的首选,也逐渐成为常态,当KTV采取VOD点歌系统时,当KTV采取VOD点歌系统的情况下,已存在一个比较完整的局域网络环境;在服务器上存储MTV,通过服务器和一台以上的电脑终端等。面向不特定的消费者(公众);消费者可以在KTV开放的时间段内,自行选定时间并选定包厢点播MTV,已完全符合交互式传播的特征显然侵犯了MTV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律规定ktv经营者如何承担责任?

  关于承担责任的问题。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KTV经营者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对赔偿数额作出了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KTV侵权案件,一般都无证据证明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和因侵权行为的违法所得的数额,故计算赔偿数额一般要综合考虑侵权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侵权作品的数量,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范围,涉案作品的类型、艺术价值、知名度,市场价值,权利人可能的损失、侵权人可能的获利,合理的许可使用费,当地的经济水平等因素,加之权利人维权所支付的公证费、查询费、KTV消费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

ktv经营者如何争取与原告达成和解?要做些什么?

  经营者可以对其侵权行为赔礼道歉,从其KTV的曲库中删除涉及侵权的作品,如若KTV经营者自身并不知自己侵权,可以做出解释,排除自己的主观故意,从态度上给予对对方权利的肯定;经营者可以提出赔偿方案,寻找双方对赔偿数额的一个平衡点;承诺如果继续使用该曲目,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缴纳使用费,获得相关曲目的合法使用权。

罗律师,KTV经营者对于著作权侵权诉讼风险应该怎么防范?

  为防范诉讼风险,KTV经营者应采取措施合理预防知识产权侵权诉讼风险。一方面对KTV歌曲点播设备进行授权审核。KTV经营者在购买KTV歌曲点播设备时,应对歌曲点播设备中的歌曲是否取得合法授权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授权主体及授权范围,在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后,KTV经营者方可在诉讼中获得免责。另一方面与点播设备提供商签订侵权责任承担条款。在点播设备提供商是否取得授权并不明确时,KTV经营者应尽量避免使用其点播设备,或与其书面协议约定发生侵权时的责任承担条款,以转嫁著作权侵权诉讼的败诉风险。防范网络自动将未经审核的曲目添加到点播设备中,从源头杜绝侵权行为的发生。

本期的访谈即将结束了,我们非常感谢罗娟律师接受法律快车《律师零距离》的专访,同时也感谢广大网友们对我们访谈栏目的支持与关注,我们下期再见。

  非常感谢法律快车的邀请,希望下次还能就社会大众关心的知识产权问题继续探讨,也欢迎KTV经营者和著作权所有权人及时与我互动,有什么法律上的疑问也可以电话或发邮件咨询我。北京罗娟律师咨询热线:13651132019,邮箱:luojuanczg@163.com。

KTV作为我国大众娱乐的理想场所,随着社会大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经营者会面对越来越多的诉讼。为减少此类诉讼,建议加强对KTV经营者的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其规范经营的同时注意著作权付费的使用问题。另一方面,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KTV经营者及权利人搭建沟通对话平台,畅通KTV经营者的付费渠道,对于构筑起著作权付费使用的稳定常态也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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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消费者明知歌曲不发行该地区,还是依然唱歌娱乐,是否也应该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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