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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妻子二审争得房产承租权

类别:婚姻法/嘉宾:蒋爱兵/来源:快车访谈专栏组/时间:2015-06-10/标签:离婚,财产分割

  本期介绍:打散工的马某(女)2012年经人介绍,认识了在某事业单位做司机的金某,金某工作稳定,工资也很高。结婚后不久,按照金某单位的政策规定,结婚后他可以调整一套面积大一些的住房。婚后两个月,他们上缴了原来面积小的房子,获得一套二居室的承租权,承租权人为金某。两个月后马某发现,金某在外面还有其他的女人。2013年金某向法院起诉离婚,没有得到法院支持。双方自2013年2月开始分居,金某一直在该房屋居住。2015年3月金某第二次起诉离婚。马某同意离婚。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房产。金某认为,房产属于他个人婚前承租的财产。马某认为,该房产是二人结婚后所得,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马某表示,离婚后她孤苦伶仃、无处居住,请求法院将该套房产判给自己,她愿意拿出房产一半的钱款补偿给金某。一审判决金某应给付马某房屋折价款17.5万元。马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马某现无经济来源,无其他房产,无子女,只能在母亲家借住,而男方每月退休金近5000元。二审判决案涉房屋由马某享有承租权,此房涉及的办理产权等费用由马某承担,马某一次性给付金某共同财产折价款20万元。我们有幸地邀请到了南宁离婚纠纷专业律师——蒋爱兵律师参加法律快车《律师零距离》关于离婚纠纷的专访,以下欢迎蒋爱兵律师总结经验,为我们细细分析“离婚妻子二审争得房产承租权”相关问题。

  访谈嘉宾简介:蒋爱兵,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广西优秀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事专职律师期间成功办理过涉及政府、企业、金融、保险、房地产等各个行业的案件。尤其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建筑工程及房地产业务。曾代理广西最大的网络诈骗案,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

访谈内容

蒋爱兵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抽身接受法律快车专访组的访谈。蒋律师,上述案件中出轨的金某起诉离婚,第一次为什么法院不支持?女方一直不同意,是否就不能成功离婚呢?

  对于离婚案件来说,法官是否判决离婚的主要依据是夫妻双方之间感情是否破裂。一般情况下金某自己出轨,他不会提供自己出轨的证据,加之马某不同意离婚,法官会按照法律规定对双方进行调解,同时做出不予离婚的判决。但是如果在双方均同意离婚的情况下,一般法官也会按照法律规定,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判决离婚。女方一直不同意,是否就不能成功离婚呢?不会,女方第一次不同意离婚,男方如果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那么法官一般会判决不予离婚,给当事人一次机会,让当事人再有几个月的时间充分考虑是否解除婚姻关系。所以一般情况下第一次不轻易判离。但是如果第二次起诉,说明双方经过了几个月的充分考虑及沟通交流,已经不可能和好的,就算女方仍然不同意离婚的,法官也会根据相关的法律及双方举证的证据判决离婚。

双方自2013年2月开始分居,直到2015年3月金某第二次起诉离婚。已经分居满两年,是不是能自动离婚?为什么?

  自动离婚这种说法实际上是对法律的误解。我国不存在自动离婚之说。离婚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领取离婚证。一种是协商不成的到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是否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感情是否破裂需要通过具体情况来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第2款第4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分居两年在这里是判断感情是否破裂的一个方面。分居指的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因工作、就医等原因分居的不能作为判断感情破裂的依据。因为金某和马某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且经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蒋律师,金某认为,房产属于他个人婚前承租的财产。究竟两人一直争论的房产是个人的还是共同的呢?

  本案中虽然金某在婚前已经有房产的承租权,但是婚后已经换了新房,那么婚后换的房一般情况下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该争议房产有以下情况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审法院将此房屋判决给了金某,理由是双方自2013年2月开始分居期间金某一直在该房屋居住,故该房屋由其继续承租居住为宜。这的理由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法院以双方自2013年2月开始分居期间金某一直在该房屋居住,判决该房屋由其继续承租居住为宜没有法律依据。如果是因为该房属于金某单位的福利房且金某一直居住在此为由则具有法律依据。

蒋律师,马某现无经济来源,无其他房产,无子女,只能在母亲家借住,而男方每月退休金近5000元。这样的情况,与二审的结果是否有一定的联系?请分析一下。

  根据《婚姻法》第42条的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27条规定,《婚姻法》第42条规定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二审判决是充分考虑了双方的经济情况结果,适当照顾了生活比较困难的马某,判决是正确的。

金某如果没有上缴原来的房子而是一直都住在那里,那么这个房产的归属又该怎么判定?马某是否还有权分房?

  金某如果没有上缴原来的房子而是一直都住在那里,那么从法律上说该房产属于其个人的婚前财产,马某没有权利分房。

本期的访谈即将结束了,我们非常感谢蒋爱兵律师接受法律快车《律师零距离》的专访,同时也感谢广大网友们对我们访谈栏目的支持与关注,我们下期再见。

  谢谢。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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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分居满两年,是不是能自动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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