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博 官方微信
法律管家助您生活无忧

工资争议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类别:劳动法/嘉宾:董毅智/来源:快车访谈专栏组/时间:2015-01-31/标签:工资 劳动争议

  本期介绍:2013年1月,崔某在为江苏省南通市某建筑公司施工时受伤,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同年5月,当地人社部门认定崔某为工伤。随后,崔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享受工伤待遇。因建筑公司未能提供崔某的工资收入清单,而崔某则称自己年收入为10万元,仲裁委遂依据崔某年薪十万的自述,并以此为标准计算崔某的工伤保险待遇为16万余元。建筑公司认为,崔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年薪十万,其实际月工资仅为5000元,不服仲裁裁定的建筑公司一纸诉状将崔某告上了法庭。法庭上,崔某辩称,其工资采取年终一次性发放的形式领取,工资发放的记录和凭证均由建筑公司保存,自己并不掌握,故无法提供证据。法院一审查明,建筑公司曾为崔某缴纳过工伤保险费,但在崔某被认定工伤之前已停保,致使崔某不能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取工伤待遇;崔某的工资年终一次性发放,平时预支生活费,双方均认可崔某2013年前的工资已全部支付完毕。我们有幸地邀请到了大连劳动纠纷专家——董毅智律师参加法律快车《律师零距离》关于工资争议的专访,以下欢迎董毅智律师为我们细细分析“工资争议由谁承担举证责任”的问题。

  访谈嘉宾简介:董毅智律师,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专家型律师,自从事律师行业以来,以担任公司、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等非诉为主要业务领域。董毅智律师善于从代理双方的不同角度,换位思考,切中案件要害,讲究论辩技巧,运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代理了不少著名的案件,并取得多次成功胜诉。

  咨询热线:135-9171-0550(来电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网)

访谈内容

董毅智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抽身接受法律快车专访组的访谈。董律师,本案中,崔某工资采取年终一次性发放的形式领取,工资发放的记录和凭证均由建筑公司保存,自己并不掌握,故无法提供证据。建筑公司的保存行为有没有法律依据?

  为了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利益,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我国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同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董毅智律师,能说说本期介绍中法院作出的判决有什么依据吗?

  本案中,因工资发放记录由用人单位保存,崔某无法提供其年薪十万的证据,建筑公司对崔某年薪十万的主张虽持有异议,但未能提供2013年前被告的工资发放记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同时结合当地建筑行业同岗位工资标准,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除了本案这种工资争议之外,还有哪些常见工资争议?

  1、工资偏低引起的争议。一些劳动者所得工资与从事同种工作、工龄相同、业务水平相当的人之间存在工资差距而产生争议。
  2、工资升级引起的争议。一些员工认为在工资升级时受到不公平待遇而产生争议。
  3、工资拖欠引起的争议。有的企业拖欠、克扣员工的工资,引发员工的不满,这类争议在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中比较多。

董律师,因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有哪些法律规定可以维权?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部颁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要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劳动部颁发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像我们以上谈的都是劳资纠纷中的工资问题,请问董律师,工资其实包括哪些收入?

  工资有狭义和广义的不同理解,狭义的工资只是指每月固定的那部分收入,与奖金对应,而广义的工资则包括所有的收入。《劳动合同法》上所说的“劳动报酬”是广义的说法,包含了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费、年终奖等工资型收入。

现在很多职工感叹物价上涨,工资却一成不变,有些职工为了争取更好的生活资本与用人单位发生工资争议。工资问题解决有什么难点呢?

  工资的发放应该遵守雇佣双方的劳动合同的约定,但是工资是不可能始终一成不变的,这就造成了双方不太可能一直遵守约定,所以,如何认定双方之间对于工资变化的认可也是一大难点。通常,如果工资变化后双方没有争议、长期履行,相当于双方认可这一变化。

本期的访谈即将结束了,我们非常感谢董毅智律师接受法律快车《律师零距离》的专访,同时也感谢广大网友们对我们访谈栏目的支持与关注,我们下期再见。

  再见。

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地位的不对等,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往往无法提供诸如工资发放、考勤、加班、奖惩等方面记录,其主张权利时往往缺乏有效证据。为了规避相关的风险,雇佣双方还是签署书面确认劳动薪酬比较保险。

我要咨询董毅智律师

郑重声明:法律快车网对律师在访谈中所发表的内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在阅读时对此访谈有异议,请将问题反馈给我们,在审查核对后,将尽快作出相关处理。如有问题请点击联系我们或致电法律快车网客服专线:400-666-0996
董毅智律师

董毅智律师

13889550957

相关访谈

快速提问

往期回顾

网友观点

您认为工资发放记录由用人单位保存合不合理?

75%
25%

联系我们

联系邮箱:editor@lawtime.cn

主持人:快车访谈专栏组

申请热线:400-666-0996

版权声明:法律快车原创访谈,欢迎转载或报道,请注明出处来自法律快车,违者必究!

特邀律师在线特约栏目,快速免费解决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