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介绍:随着车辆的日益增多和道路的不断扩展,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涌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逐渐成为民事审判的焦点和难点。误工费是什么?护理费是什么?它们如何得到支持?
本期法律快车交通事故栏目专访组有幸请到交通事故专业律师——【杭州 姜淑荣律师】继续作客现场,欢迎姜淑荣律师接着与我们探讨有关交通事故赔偿的相关问题。
【姜淑荣律师,现任浙江蕴望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杭州市律师协会会员。擅长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继承,房地产,公司法,劳动工伤,合同法,损害赔偿,债权债务等领域的案件代理。咨询电话:18268844657 (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法律快车的朋友们,你们好。今天很高兴请到姜律师来法律快车访谈专栏接受专访。
主持人好。法律快车的朋友们大家好。很高兴能应邀参加今天的访谈节目。
误工费作为交通事故赔偿中十分重要的一项,我们需要对其深入了解。首先请问对于“无固定收入”的情形,是按照行业标准还是按照全省职工标准计算误工费?若按照行业标准,需细分到什么程度?
对于“无固定收入”情形下误工费的计算标准依照原告主张而定,若原告主张按照行业标准且该行业标准有明确规定的,则适用行业标准;若原告主张按照全省职工标准的,则按照全省职工标准。对方当事人对原告的主张持有异议的,负举证责任。
对无固定收入的农民该如何计算误工费?
误工费的计算以损失填补为标准,按照“农林牧”项目中的其他单位进行误工费计算。
如果在定残后,误工费是如何计算的?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费的赔偿是对受害人因交通事故丧失劳动机会和劳动报酬的赔偿,被告若确有证据证明受害人在定残后仍从事一定工作的,可以相应折抵误工费的赔偿数额。
我们网友请姜律师说一下有关60周岁以上仍在工作的受害人的误工费问题。
60周岁以上仍在工作的受害人的误工费依据个案确定。《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60周岁以上的公民属于老年人,对于该类人群不以劳动报酬为生活来源,也不负有劳动的义务。但随经济发展、生活改善,人的劳动能力和健康状况得以有效改善,出现了一批60周岁以上仍在工作的人,该类人群若因交通事故丧失劳动能力和劳动报酬的,致害人应当予以误工费的赔偿,但考虑到该类人群的年龄因素,误工费的计算时间不宜过长,法院以个案中当事人的身体状况、年龄、从事的具体工作等酌定。
接下来请问一些有关护理费的问题?第一个是有关护理费的一般标准。
如果聘请护理人员,那么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标准确定护理费;护理人员没有固定收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确定护理费。
第二个问题是有关定残后的护理费问题?
现在法院对于护理费的计算标准是把握功能填补的原则,与残疾辅助器具的配备情况相结合,对于经残疾辅助器具配备后护理等级或护理程度减轻的受害人,应当相应折抵其护理费,具体应按照护理依赖、护理等级鉴定为准,鉴定时间为残疾器具配备后。
法院如何支持护理费?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损失填补的功能,护理费应当按照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等级计算。实践操作中,一般应以鉴定机构的意见为准。
护理费计算年限问题。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第3款的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再次感谢姜淑荣律师接受本期的专访问答,同时也感谢各位网友对我们访谈栏目的大力支持。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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