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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澄清敲诈勒索未遂的事实

类别:刑法/嘉宾:崔喜强/来源:快车访谈专栏组/时间:2013-11-25/标签:

  本期介绍:从刑事司法诉讼程序来看,律师能做的就是在公安阶段和检察院阶段就“澄清事实”,用证据说话“忠实于事实真象”,律师在最早的环节就能发挥更大的积极作用,在法院阶段之前就维护当事人的正当合法权益。2013年公检法实施责任追究终身制,让公检法人员倍感压力,《刑事诉讼法》的修正,保障了律师在公安侦查阶段随时会见、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阅卷、调查取证和庭审中发问、质证、辩论等辩护权利,检察人员也更欢迎律师介入案件,从犯罪嫌疑人角度提出实质性的意见。

  今天,我们很荣幸邀请到【河南 崔喜强律师】作客专栏组,以下跟大家来分享一个崔喜强律师辩护的真实案例。

  【崔喜强律师——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擅长劳动工伤赔偿、交通事故赔偿人身损害赔偿、民商经济纠纷、婚姻家庭房屋纠纷等民事案件及刑事辩护。格言“十年磨一剑,专注于法律,专注于服务”。咨询热线:13837347279 (电话咨询免费,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访谈内容

崔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抽身接受法律快车知识栏目的专访。

  主持人好,各位法律快车的朋友们,您们好!

崔律师,您能简单为我们介绍一下整个案件吗?

  犯罪嫌疑人A欠B九万元钱赌债,因无力偿还,遂产生拿朋友的汽车抵押在B处,后让其朋友拿钱还账赎车的想法。2012年11月,犯罪嫌疑人A以××的假身份,在某路口,以借C汽车接人与其一起到KTV唱歌为由,骗取C信任,将其丰田霸道汽车开走。当晚犯罪嫌疑人A将车开走后与B联系,将该车抵押于B处。2012年12月,经新乡市卫滨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C被盗的丰田霸道汽车在案发基准日的价格为2514407元。这是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受害人在被盗当晚报案,A于2012年11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检察院以盗窃罪批捕。

当您接受这个案件,面临什么样的压力?又是通过什么途径去需找解决方法?

  在接受当事人亲属委托后,案件已经进入到检察院阶段。颇感压力的是案件事实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说的不一致。因此我的做法是:通过及时跟检察院办案人员沟通,申请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重新调查事实。2、向检察院提交A在B开办的公司购车收据和相关证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和一系列书面调取证据的申请。
  在书面申请中提出从公安机关第二次调查询问来看,B叙述一块打牌时A欠B的钱,A和B两人的笔录都认可王某和B只有一次在**县城的一个宾馆里面玩推饼,当时还有其他人员在场。通过对A的询问,得知以上关键证人的身份信息,是否欠赌债请贵院查清事实,并提交法律意见书。
  经过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终于在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期间,本律师又协助公安机关对几个关键证人进行调查询问,核实事实情况。公安机关在传讯B到案时,在证据面前B终于叙述虚构A欠其赌债的事实。至此,本律师澄清案件事实的工作努力,才没有白费。

诈骗251440.7元,原本该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诈骗罪名,但是法院最后认定A敲诈勒索5万元未遂,您在开庭审理前争取A得到被害人C的谅解,可以详细讲讲你是怎么争取法院的合理轻判吗?

  A具备以下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和酌定从轻量刑情节,应在法定刑三年以下确定宣告刑,被告人符合《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缓刑条件。被告人A具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符合《刑法》第六十三条减轻处罚的规定;A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不良影响,人民法院可以对被告人A宣告缓刑;被告人A没有造成损害后果,判决被告人A缓期执行,也符合罪责刑相适应法律规定的原则。

本案进行定罪量刑有什么具体步骤?

  1、被告人A是犯罪未遂,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20%-50%;2、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3、被告人A当庭自愿认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4、被害人具有一般过错,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5、对于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请您简单介绍怎么计算当事人A的刑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敲诈勒索罪的数额巨大的最低起点是三万元至三十万元,如果试用最重量刑起点三万元为“数额巨大”量刑标准的话,被告人A的犯罪数额每增加三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来计算,A刑期计算标准是:42个月×(1-50%)×(1-10%)×(1-10%)×(1-10%)×(1-20%)=12.2472,A的宣告刑应是一年有期徒刑。

本案最终的判决结果是什么?

  被告人A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27日起至2014年3月26日止。)
  被告人B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诈骗和敲诈勒索的区别是什么?

  诈骗与敲诈的区别的要点不在于有无欺骗的行为,在敲诈的场合也可能虚构加害的事实恐吓他人,而在于:是通过欺骗他人自愿交付财物还是通过恐吓迫使他人违心交付财物。犯罪嫌疑人使用了欺骗的手段或者说适使用撒谎的方式不一定都构成诈骗罪。告知被害人将要面临的恶害威胁应当是来自行为人,如果行为人告知对方将面临天灾人祸,但不是行为人支配的,不是敲诈勒索罪。灾祸是虚构的,但来自他人或自然且不是行为人制造或支配,也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但不排除构成诈骗罪,这是诈骗与敲诈勒索性质上最根本的区别,本案中盗窃、诈骗、敲诈对我的当事人说,敲诈勒索明显是对我的当事人最轻的罪名,公安机关、检查机关接受了律师的辩护意见。

再次感谢崔喜强律师接受本期的专访问答,同时也感谢各位网友对我们访谈栏目的大力支持。我们下期再见!

  再见。

检察官和律师追求的都是“忠实于事实真象”,应当在最早的环节及时纠正错误,还原整个案件事实真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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