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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离”的财产分割问题

类别:婚姻法/嘉宾:胡长青/来源:快车访谈专栏组/时间:2013-09-11/标签:

  本期介绍:因感情不合闹离婚占了离婚案件的绝大多数,而80、90后闪婚闪离现象更是越来越普遍。有人认为现在的80、90后‘闪婚’也许已成为一种时尚,但两人仅凭一时的喜欢就草率地决定婚姻大事,是一种很不明智的行为。从法律层面上看,没有深厚感情基础的婚姻不仅导致“闪婚闪离”的闹剧,更紧要的是给父母带来财产上的损失和精神上的痛苦。

  本期我们法律快车专题栏邀请广东深圳知名的婚姻家庭律师—胡长青律师,为我们详细介绍离婚财产分割相关法律问题。

  【胡长青,家族企业治理专家律师,清华大学EMBA,是有着近二十年法律工作经验的资深专业人士。主要擅长:劳动纠纷、婚姻与继承中的财产纠纷、家族企业治理、募投融资、股权纠纷、各类合同及贸易纠纷、房地产与工程建设纠纷、经济犯罪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以及为高净值人士提供财富管理服务。法律咨询:13418631258】

  (电话咨询免费,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访谈内容

法律快车的朋友们,你们好!我是法律快车的主持人小婷,胡律师,您好!欢迎您再次来到法律快车访谈专栏接受专访。

大家好。

胡律师,请您为我们介绍一下像这种闪离的,可能涉及到哪些方面的财产分割呢?

以我们的办案经验,夫妻闪离的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财产分割:
1)亲朋婚礼时赠送的礼金;
2)双方父母为新人购置的家电;
3)一方赠与另一方的珠宝首饰;
4)房屋以及房屋装修费用等。

那么,具体怎么分割呢?

离婚财产分割问题始终是实务中争论的焦点问题,比如亲朋婚礼时赠送的礼金,有人认为应该依照《婚姻法》第17、18条的规定处理,即以婚姻登记为临界点,结婚前的赠与为个人财产,结婚后的赠与如果未明确表明赠与个人的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予以分割。也有人认为亲朋婚礼时赠送的礼金可视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即使赠与行为发生在婚姻登记之前,依据风俗习惯考虑到赠与人的赠与意思表示是对两位新人的祝福,礼金赠与对象也应当理解为是赠与夫妻双方,而非赠与个人,离婚时该礼金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司法实践中上述两种观点并存,既有按结婚登记时间为界点,将婚前赠与视为对一方的赠与,婚后赠与视为对双方赠与的处理,如果双方闪婚闪离的,也有以赠与目的未实现从而支持父母单方解除赠与这样的处理。

司法实践中有没有这方面的判例?

有的,《最高院公报》2002年第3期就登载了类似判例,在这里我也可以向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杨某与周某未办结婚登记,只是在老家办了结婚酒席后便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杨某在与周某同居前曾给付周某聘金23万,结果还未办理结婚登记周某就向杨某提出分手。那么,杨某可否向周某提出要求返还23万元的聘金呢?从法院的判决来看,杨某给予周某聘金的行为虽然属于赠与,但该赠与行为追求的是双方结婚,现在结婚不成,为结婚而赠与的财物应当返还。一审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在酌情扣除为举办“结婚”仪式而支出的费用后,判决周某将聘金的余款返还给了杨某。

上述案例中,杨某可以请求法院解除同居关系吗?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今天访谈到此结束了,感谢胡律师的解答,各位网友的关注,如还有法律问题,欢迎致电咨询:13418631258,我们下期再见。

下期再见。

离婚时,夫妻财产中的共有财产一般均等分割,属于个人财产一般归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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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长青律师

胡长青律师

1867556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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