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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类别:刑法/嘉宾:董毅智/来源:快车访谈专栏组/时间:2013-07-09/标签:

  本期介绍: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是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民生问题,近年来,各种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食品安全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且被不断曝光的食品安全问题中不乏大牌身影,渗透到了日常生活的各个角落,普通百姓对之防不胜防。在食品安全形势益加严峻的情况下,打击食品安全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与秩序,刻不容缓,而作为保障食品安全的最有力也是最后一道防线,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是刑法视野中必须高度重视的问题。本期法律快车刑法栏目专访组有幸请到专业的刑法律师——【大连 董毅智律师】作客现场,欢迎董毅智律师接下来与我们讨论一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13591710550 (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律师观点:

  董毅智律师认为在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面前,任何犯罪行为都不能容忍姑息,在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已经严重缺失信任的今天,法治是破解食品安全问题最重要乃至最根本的手段。刑罚不仅是事后制裁,而是通过对犯罪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以及对犯罪人施以刑罚的方式对权利的保护起到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功能,是一种可感触的力量。必须深入研究食品安全犯罪领域各种问题,不断完善刑法规制能力,更好地实现刑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功能,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良好发展,让人民群众吃得健康、吃得放心。

访谈内容

董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抽身接受法律快车劳动法知识栏目的专访。

  主持人好,各位法律快车的朋友们,您们好!

什么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行为是生产、销售行为。

该罪的客体方面是指什么?

  侵犯客体是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普通产品是指除刑法另有规定的药品、食品、医用器材、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电器等产品,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化妆品等产品以外的产品。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产品生产的标准,产品出厂或销售过程中的质量监督检查内容,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损害赔偿、法律责任等制度。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了国家对产品质量的上述管理制度,生产、销售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伪劣产品扰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秩序,侵犯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该罪的主体要件有什么?

  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表现为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生产者即产品的制造者(含产品的加工者),销售者即产品的批量或零散经销售卖者(含产品的直销者)。至于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具有合法的生产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该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这里要注意的是:
  1、“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2、“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3、“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4、“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对于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5、“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6、“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对于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估价机构进行确定。

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我们需要注意些什么?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依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而设立的一个新罪名,原称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新《刑法》将此作为类罪名,另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义相同。它与知识产权犯罪中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犯罪不同。
  二、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才可能成为犯罪主体。这里的“生产者、销售者”是广义的,即不论何人,从事了伪劣产品的生产、销售,即构成本罪主体,无需审查其有无经营执照和许可证,有无生产经营和销售资格。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犯罪,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在明知合格产品质量标准的情况下,故意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当合格产品。由于疏忽大意、不负责任而过失生产、销售这类产品的,不构成本罪。它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秩序以及消费者的权益。这一点使本罪应归为破坏经济秩序罪,而不能归为假冒商标的侵犯知识产权罪,也不可归为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本罪要注意区分与玩忽职守罪的不同,要点是一为故意行为,一为因严重不负责任导致。
  四、要注意,“违法所得”过去实践中多以侵权利润计,现刑法明确规定以伪劣商品的销售金额论。违法销售额在5万元以上才构成犯罪,因此本罪是结果犯。
  五、有本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其他罪的行为,但还不够处罚的,只要违法销售额达五万元以上,仍要按本罪处刑。同时都构成的,选重者处罚。这体现了对破坏经济秩序犯罪从严惩处的方针。

再次感谢董毅智律师接受本期的专访问答,同时也感谢各位网友对我们访谈栏目的大力支持。我们下期再见!

  再见。

在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已经严重缺失信任的今天,法治是破解食品安全问题最重要乃至最根本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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