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1年3月份,刘某某和杨某登记结婚。婚后双方都不太愿意一方掌管经济大权,两人签订了“协议书”和“财产公证书”各1份。约定“夫妻双方原则上实行‘AA’制,各自收益归个人所有,个人的物品归个人使用。用于共同生活中的物品共同支出,双方各半承担……”,“夫妇无共同债权债务,各自发生的债权债务分别由各自承担。……自签字之日起双方无其他经济纠葛”。
2012年夏天开始,夫妻关系恶化,经常争吵打架。2012年年底,刘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在离婚后的问题上,刘某某认为,双方自愿签订“协议书”和“财产公证书”,对家庭日常生活的经济模式和婚前婚后的财产约定是合法有效的。所以,现在双方离婚已无经济纠葛。
杨某则辩称说,“协议书”和“财产公证书”是他在胁迫的情况下所签,且此约定并非对现在离婚时财产分割的约定。故请求重新认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提出原告在银行的存款以及证券公司的股票共计10多万元,也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今天,我们很荣幸邀请到吉林长春知名的李凌锋律师来到专栏组,通过案例为我们解答夫妻AA制,离婚怎么处理的法律问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李凌锋现就职于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2007-2010连续四年被总政办公厅评为网上值班优秀律师,2007、2009年两次被集团军评为优秀律师,2004年10月、2009年10月先后两次在西安政治学院参加战争法培训。曾与他人先后合著了《法律战基本常识300问》、《军人维权法律手册》两部书,并发到所属部队连以上单位。
李凌锋律师专长领域:执行,刑事辩护,股权转让,常年法律顾问,公司法,合同法,损害赔偿,债权债务,离婚,继承。手机:13756510205 (电话咨询免费,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法律快车的朋友们,你们好!我是法律快车的主持人小婷,李律师,您好!欢迎您再次来到法律快车访谈专栏接受专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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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AA制,我们该怎么理解呢?
夫妻“AA”制的“代数平均”(Algebraic Average)不是数学上的绝对平均,是象征意义上的,确切的说是分开、分清,不扯皮。也就是通常老百姓理解的谁钱谁花,各找各妈。
案中,刘某某和杨某签订的“协议书”和“财产公证书”有效力吗?
刘某某和杨某签订的“协议书”和“财产公证书”有效,理由是协议书和财产公证均是双方自我意思的真实表示,不存在胁迫、欺诈之情形,也不存在着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而合法有效。
杨某则辩称“协议书”和“财产公证书”是他在胁迫的情况下所签,请求重新认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他的观点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杨某认为“协议书”和“财产公证书”是他在胁迫的情况下所签,应当予以举证,如证明协议书在胁迫下所签,则协议书属可撤销协议,如未超过一年,则可主张撤销,超过一年,则其不享有撤销权。对财产公证则应举证要求公证机关撤销或起诉到法院撤销。
最后法院会怎么处理该案件呢?
如果杨某有证据,则可按上述的情况处理,在撤销了“协议书”和“财产公证书”的情况下,法院可将财产视作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如没有证据,法院不会支持其诉讼请求。
夫妻在约定AA制的时候,要注意哪些事项?
应注意以下事项:一是AA制必须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二是在签订AA制协议时,任何一方不得有胁迫、欺诈之情形;三是AA制协议最好经过公证;四是AA制协议只适用于财产关系,不适用于人身关系,如不得约定双方在生病时自己照顾自己。
今天访谈接近尾声,感谢李律师的光临,谢谢广大网友一直对法律快车的支持,如有问题咨询李律师,请咨询13756510205。我们下期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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