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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应该如何解除?—吉林长春李凌锋律师

类别:婚姻法/嘉宾:李凌锋/来源:快车访谈栏目组/时间:2013-05-22/标签:

  【案情简介】

  上海男子程京在网上结识了长春姑娘李晓婷,两人网聊非常投机,逐渐发展成为恋人。去年年初,程京辞掉工作,来到了长春。在李晓婷家人的帮助下,程京找到了一份工作,并且与李晓婷开始了同居生活。

  随着在一起时间的增多,彼此间的缺点也就看得更清楚了,日常生活中的矛盾也越来越多,渐渐地两个人的感情冷却下来,渐渐下定决心分手。但李晓婷觉得自己与程京同居了这么久,而且还曾为他做过人流,身体受到了伤害,因而程京应该对自己进行“精神赔偿”。

  程京也觉得要求并不过分,于是两人签了“同居关系解除协议”。协议中写明程京与李晓婷解除同居关系,程京赔偿李晓婷十五万精神损失。(文中人物皆为化名)

  今天,我们很荣幸邀请到吉林长春知名的李凌锋律师来到专栏组,通过案例为我们介绍同居纠纷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李凌锋现就职于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2007-2010连续四年被总政办公厅评为网上值班和优秀律师,2007、2009年两次被集团军评为优秀律师,2004年10月、2009年10月先后两次在西安政治学院参加战争法培训。曾与他人先后合著了《法律战基本常识300问》、《军人维权法律手册》两部书,并发到所属部队连以上单位。

  李凌锋律师专长领域:执行,刑事辩护,股权转让,常年法律顾问,公司法,合同法,损害赔偿,债权债务,离婚,继承。手机:13756510205(电话咨询免费,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访谈内容

法律快车的朋友们,你们好!我是法律快车的主持人小婷,李律师,您好!欢迎您再次来到法律快车访谈专栏接受专访。

法律快车的朋友们,大家好!小婷好!非常荣幸再次来到法律快车访谈专栏接受专访。

程京与李晓婷因解除同居关系而提出的“15万精神赔偿”受到法律保护吗?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结合该司法解释的其他相关规定,均无关于解除同居关系需支付精神赔偿的规定,因此,李晓婷因解除同居关系而提出的“15万精神赔偿”无法受到法律保护,但程京愿意支付的不在此限。

程京与李晓婷签订的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者当事人解除同居地请求涉及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通俗的讲,就是关于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管,当事人自由解除,法院只管当事人双方同居期间的子女抚育纠纷、抚育费纠纷及财产分割纠纷问题。因此,双方的解除同居关系协议如无争议,双方可按协议履行,如有争议诉诸法院,法院不予受理。

同居关系应该如何解除?

同居关系的解除,根据不同情形,分以下几种形式:一是一般同居关系随时自行解除。“一般同居关系”是指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在一起。这种同居关系,法律既没有对此作出否定性规定,也没有作出肯定性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由此可以看出,这种同居关系不受法律约束,任何一方可任意解除。二是非法同居关系可提诉讼解除。非法同居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对于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非法同居关系”,当事人请求解除属于有配偶者而与他人同居的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三是形成事实婚姻需按离婚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双方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

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财产该如何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规定,分割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第11条规定,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第12条规定,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综上,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如何分割,总结起来有以下几点:第一,如果同居双方能就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协议,则按双方的协议处理;第二,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由法院依法分割;第三,双方的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但要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照顾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和无过错方的利益;第四,双方同居期间为共同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一般按双方的共同债权、债务处理;第五,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重病未治愈的,法院可判决其多分财产或由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

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的债务该如何处理?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规定,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今天访谈接近尾声,感谢李律师的光临,谢谢广大网友一直对法律快车的支持,如有问题咨询李律师,请咨询13756510205。我们下期见。

下期再见。

根据李律师的介绍,我们可以得知同居关系的解除根据不同情形,有不同的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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