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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毅智律师谈合同变更

类别:合同法/嘉宾:董毅智/来源:法律快车访谈专栏/时间:2012-11-14/标签:



  【本期介绍】

  保险合同变更、旅游合同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合同签订前要规避法律风险,那么合同签订后,是否还需要规避法律风险呢?答案是肯定的,合同签订虽然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但是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合同变更的问题,如果要全面的规避风险,就需要了解合同变更的相关问题。

  本期法律快车合同法栏目专访组有幸请到专业的合同法律师——【大连 董毅智律师】作客现场,欢迎董毅智律师接下来向我们谈一谈合同变更的问题。 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13842611521 (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律师观点】

  董毅智律师认为在我国民法理论中,合同变更特指当事人不变,合同内容中的非要素发生变更,合同仍保持同一性的一种现象。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比较,我国的合同变更制度有自己的特色,但也存在缺陷。为此,提出了立法建议。




访谈内容

董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抽身接受法律快车合同法知识栏目的专访。

主持人好,各位法律快车的朋友们,您们好!

董律师,什么是合同变更?

我国民法理论认为,合同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与合同主体的变更。
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当事人不变,合同的内容予以改变的现象。
合同主体的变更,是指合同关系保持同一性,仅改换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现象。合同主体的变更,不论是变更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发生合同权利义务的移转,分为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对此种变更,理论上将其作为合同转让的研究对象。
由此看来,狭义的合同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根据合同内容的变更是否影响合同的同一性,又将合同内容的变更区分为债的要素的变更(有的学者直接称为合同标的变更)和非要素的变更。债的要素的变更,是指给付发生重要部分的变更,由此导致合同失去同一性。
一般认为,债的要素变更指的是合同标的变更。非要素的变更,指的是未使合同失去同一性,包括,但不限于是标的物的数量的增减、履行地点的改变,履行期限的顺延等。传统民法理论将债的要素的变更作为合同更改的范畴。因为合同标的是当事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合同的标的决定合同的性质,决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如果标的变更,那么,合同的性质就发生改变,当事人间的债权债务性质也发生变化,合同关系就失去同一性,而由此种合同变更为彼种合同。
总结一下,可以将合同变更界定为:当事人不变,合同内容中的非要素发生变更,合同仍保持同一性的一种现象。

合同变更指的是当事人不变,内容的非要素变更发生变更的情形。那么合同变更有怎样的特征?

合同的变更,主要包括下列特征:
①合同变更通常为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此外,合同也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变更,如情势变更。
②合同变更只是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合同的主体保持不变。
③合同变更只是对原合同关系的内容作某些修改和补充,而不是对合同关系的全部变更。
④合同的变更只能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合同未成立,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谈不上合同变更;合同已履行,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已消灭,也不可能变更。
⑤合同变更是使合同增加新的内容或改变合同的某些内容。合同变更仅在变更的范围内使合同原有内容消灭,而变更之外的合同内容继续有效。合同的变更一般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只是对未履行的部分发生效力。

合同的有效变更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1、原合同关系有效成立;
2、合同要素发生变化;
3、合同的变更必须有合法依据;
4、符合法律要求的方式。

您能为我们详细讲述“原合同关系有效成立”这种情形吗?

可以,我国有学者是这样解释“原合同的有效成立”的。合同的变更必须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对象,凡未成立或无效的合同,不存在变更的问题。因为合同的变更发生改变原合同关系之效力,无原合同关系便无变更的对象。合同无效,自始即无合同关系;合同被撤销,合同自始失去法律约束力,亦无合同关系;追认权人拒绝追认效力未定的合同,仍无合同关系。在这些情况下,自无变更合同的余地。

合同变更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当然,合同一经变更,即产生法律效力。合同变更部分取代被变更部分,原合同未变更部分仍然继续有效。

再次感谢董毅智律师接受本期的专访问答,同时也感谢各位网友对我们访谈栏目的大力支持。我们下期再见!

再见。

合同前期和后期的法律风险规避都是至关重要的。

我要咨询董毅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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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毅智律师

董毅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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