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诉讼管辖法院如何确定的
导读:
知识产权一旦被别人侵犯的时候,是需要在规定时效内提起诉讼的,但是其知识产权纠纷的管辖法院也得找对,不然一样是会被对方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那么今天就跟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看看知识产权诉讼管辖法院如何确定的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的吧!
一般由被告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具体到专利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专利法》第62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专利权人于授权之日前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时效自专利授权之日起计算。诉讼的时效有两个起算点:一是专利授权之日;二是专利权人得知或应当得知行为之日,以其中的晚者为实际起算点。
不同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举证责任是不同的,任何类型的专利侵权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这一总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还是贯穿案件始终的。
通常来讲,即使能够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告一般也需要承担以下举证责任:
1、原告要向法院提起诉讼,就必须得提交符合立案标准的相应证据材料证明法院受理此案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这一点是毋庸赘述的。
2、在立案以后,原告还需要逐一举证证明该案是否符合前面所提到的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定条件。也就是说,原告首先需要证明或者充分说明:按照其专利方法所直接生产出来的产品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新产品”。
3、在上述基础上,原告还需要证明:被告生产的涉案产品与按照原告专利方法所直接生产出来的产品属于“同样产品”,为此,原告需要结合涉案产品的组份、结构或质量、功能、性能对其是否属于“同样产品”予以充分的举证、说明、解释。
被告所承担的举证责任应该以其足以证明被告所采用的生产方法本质上不同于原告专利方法为限。否则,就不利于保护被告的商业秘密,对被告来说有失公平。换句话说,如果原告专利方法中含有多个必要技术特征,那么根据侵权判定中的“全面覆盖原则”,被告只需举证证明自己制造方法中至少有一个必要技术特征本质上不同于原告专利方法中的相应技术特征,这时被告就已经完成了其相应的关于其不侵权的举证责任。
看到这里,法律快车小编相信你也了解了相关的知识内容了,被对方提出管辖权异议之后,受理法院是有着其流程需要进行的,这无疑加重了你的诉讼成本的,好了以上就是知识产权诉讼管辖法院如何确定的相关内容,如果你还有疑问,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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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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