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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人眼中的中国版权史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30 05:14:11 人浏览

导读:

安守廉执意将书名译作《窃书为雅罪》:“Tostealabookisaelegantoffense。”这句话来自《孔乙己》中的那句著名的辩白:“窃书不能算偷……窃书

  安守廉执意将书名译作《窃书为雅罪》:“Tostealabookisaelegantoffense。”这句话来自《孔乙己》中的那句著名的辩白:“窃书不能算偷……窃书!……读书人的事,能算偷么?”

  当代法学界,早习惯于将知识产权保护解释为“知识传播与作者权利的动态平衡或价值取舍”。而现在猛然间看到孔乙己苍白无助的脸和西方汉学家饶有兴味的观察表情,或许难免五味杂陈。

  古代中国匮乏版权保护?

  安氏作为哈佛大学东亚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是一名中国法专家。他曾在耶鲁大学获得关于中国研究和中国历史的两个硕士学位,称其为“中国通”也不过分。不过像一切“中国通”一样,安氏喜欢为目睹的“东方怪现象”寻找一个解释这解释要么是人种,要么是地理环境,要么是政治传统,要么是文化背景。在本书中,安守廉提出的疑问是,作为四大发明的故乡,中国最早有了造纸术和活字印刷以及有着丰沛的文化成果,为何在帝制中国未能最早诞生版权保护制度?

  对这个问题,郑成思教授有着不同的主张,“版权伴生于印刷术的发明”。尽管他未来得及作出系统论证,但他仍然认为早在宋代就有版权保护。比如宋真宗时期就建立起的出版审查制度,就对于私自复制印刷者进行惩罚。不过,根据安氏的说法,这种出版审查制度,更多的是对国家专控作品的复制进行控制。比如,擅自复制天文图的行为,将被判处“流三千里”的刑罚。

  宋代以后,每个朝代都禁止复制天文图,这并不是在对天文图进行版权保护,而是在维护统治根基早在秦代,“私习天文”和“偶语诗书”就是妄图不轨的重罪。至明清时,进行文字审查(以及文字狱)更不是出于版权保护的目的,而是出于思想控制或政治攻讦的需要。这样看来,或许安守廉教授的判断是有道理的帝制中国确没有现代意义上的版权保护然而问题是,为什么那个时代的中国就必须有版权保护呢?

  从作者对此的解释,就足见“中国通”的思维模式。他先是承认将国家利益和今天所谓的知识产权联系在一起,并不是中国人的专利:“无论是普通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禁止擅自复制图书的观念最初并不是出于"作品是作者之财产"的信条,而是希望出版者不会出版异端材料。”然而,在某个节点,东西方产生了分野:“欧洲在十七八世纪经历了向知识产权的发展,而在帝制中国并无相应的历程。在英格兰和欧洲大陆发展出了这样的观念:"作者和发明者"对其创造享有可对抗国家的财产利益……相反,中国仍然主要从如何维护国家权威的角度规范这一领域。”换句话说,因为西方有了版权保护制度,而中国没有所以,应该将这一“怪现状”放在手术台上显微镜下,进行文化解释或历史研究。

  这样的解释固有学术上的趣味,却难免有一切“中国通”或汉学家共同的软肋:观察的中心点永远在西方,东西比较出现差异之后,下意识地以西方为优,并“心怀怜悯”地帮助东方人分析他们的问题所在。

  实际上,古代中国没有版权保护,根本不是什么值得大惊小怪的事因为社会生活与文化传播,并不需要版权。作者创造文化产品,经济利益并非主要的激励因素。如米芾所说:“书画勿论价,士不为财役。”中国学者更愿意自己的作品“藏之名山,传之其人”前者让自己文史留名,后者则能桃李满天下。同样,官员也不用担心文人们会因“知识产权”受侵害而起诉。这一切都类似于现代人对古代人过多的担心。假如古人活转过来,看到安氏费心费力地替他们苦恼没有版权保护,恐怕会笑出声来。

  以枪炮为后盾的法律“启蒙”?

  安氏将近代中国版权法的发展历史称为“枪口逼迫下的法律启蒙”。“启蒙”一语,再度显现出某种西方中心的暗示。安氏用“装备远为精良的英军击溃了中国军队,并且赢得了广泛的外交让步”的描述,来形容近代中外不平等的交流历程。

  在知识产权领域,一个原本不需要、甚至不知版权为何物的老旧帝国,被迫考虑涌入的外国商品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最初是商标,在中英《马凯条约》中规定,中国政府要“建立牌号注册局所一处,派归海关管理”,以保护外国商标在中国的“合法权益”。其次是专利(这时叫作专照)和版权,1903年中美条约中规定:“凡在中国合法售卖之创制各物,已经美国给予执照者,若不犯中国人民所先出之创造,可由美国人民缴纳规费后,即给予专照保护。”同样,该条约规定,中国政府将“援照所允保护商标之办法及章程”充分保护美国人“专备为中国人民所用”之作品的著作权。

  然而,和今天一样,盗版随着文化产品的涌入而欣欣向荣起来。当时著名的案例是:美国出版公司梅里亚姆(G&CMerriam)花费大量投资筹备了韦氏词典的双语版本,准备引进中国。然而早在第一本正版词典进入中国之前,他们惊讶地发现,上海商务印书馆已经发行了内容上几乎一致的“中文版韦氏词典”。梅里亚姆马上向上海会审公廨起诉。商务印书馆提出两条抗辩理由,其中第二条尤其令人印象深刻:一是词典不属于版权保护范围,二是商务此举,是出于普及外国知识的爱国精神。法院最终判决商务印书馆作少量赔偿(白银1500两),但没有禁止其继续出版商务版的韦氏词典。判决结果令梅里亚姆公司愤怒不已,却无计可施。

  这种情况不时发生,列强对中国法律能给予的版权保护很不满意。安氏描述道:“列强所面临的中国人侵权的问题没有轻易地得到改善……工业化的发展提高了中国企业复制外国知识财产的能力……侵权对象从教材书到烟草制品,而且侵权活动非常猖獗。”在他看来,这种情况与列强们的“启蒙不足”有关,他责备列强“未采取实质努力向中国政府表明,为什么知识产权法有利于中国,也没有帮助中国培训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官员或者向中国民众普及知识产权的基本原理”这样的解释再一次显示了这位“中国通”的优越感。

  不过,事实上,版权保护在中国之所以不易执行,恐怕更多的还是因为当时中国政府的法律执行能力有关权力更迭,规则混乱,在有形财产方面的保护都谈不上,更不用说对于无形财产的保护。当时,不只是外国人的版权得不到保护,中国作家也面临着盗版之害。安氏的书中提到的徐枕亚的《玉梨魂》就是个例子。这部小说先以连载方式载于《民权报》,后由隶属于报社的民权出版部出版销售。作者却没有得到一分报酬。他向法院起诉后,尽管获得胜诉,却没有能够禁止其他盗版的盛行。最终,他的知识产权也没能得到保护。

  总体上看,安教授对于帝制中国没有版权、版权在近代中国得不到保护的史实判断,可能是比较妥当的,尽管在解释方面存在着某种偏差,有着“以尺子量水温”的尴尬感觉。然而,这样来自西方人视角的观察,却一样对于当今的知识产权法研究有着裨益至少让人思考,怎样的社会结构对于版权保护有所需求,怎样的法制体系能够对知识产权这种无体财产的维权起到保障,引导读者潜入法律背后的土壤之中,这便是了不起的贡献。[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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