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权转让与专利权转让是什么
导读:
众所周知,一项发明如果想要申请专利,必须需要经过专利局申请,而申请通过的专利就能享有专利权,同时专利权人对专利权可以进行转让。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专利申请权转让与专利权转让是什么?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专利申请权转让是指专利申请人将国家知识产权局已接收但仍未授权的专利依法转让给他人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专利申请权转让后,让与人转让的只是受让人有权针对此专利继续进行申请的权利,不能从根本上保证受让人未来一定能够成为受让发明创造的专利权人。
专利权转让是指专利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其发明创造专利的所有权或将持有权移转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通过专利权转让合同取得专利权的当事人,即成为新的合法专利权人,同样也可以与他人订立专利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专利权转让与专利申请权转让两者既有相同之处,也有本质上的区别:
(一)专利权转让中订立合同的标的是专利权,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的标的是专利申请权;
(二)专利权转让发生在专利授权之后,转让人为专利权人,而专利申请权转让则发生在专利授权之前,转让人为专利申请人。
1、充分公开发明内容的义务,专利法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如果专利权人不履行此义务,其发明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2、缴纳年费的义务,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逾期不缴纳年费的,专利权即告终止。但《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请求恢复权利。当事人因正当理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请求恢复权利。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这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这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这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是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
同时,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这是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
以上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专利申请权转让与专利权转让是什么的内容,由此可知,专利权转让发生在专利授权之后,转让人为专利权人,而专利申请权转让则发生在专利授权之前,转让人为专利申请人。如其它疑问,欢迎向法律快车发布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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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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