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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08 18:55:13 人浏览

导读:

或许有的人认为只是一个商业秘密,公开的话也无关紧要。但是,殊不知这个想法,就已经触犯到法律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话一定会受到惩罚。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标准是什么的相关内容。

  或许有的人认为只是一个商业秘密,公开的话也无关紧要。但是,殊不知这个想法,就已经触犯到法律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话一定会受到惩罚。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标准是什么的相关内容。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三)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二、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

  秘密性,这是商业秘密的核心特征,也是认定商业秘密的难点和争议的焦点。法律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即指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指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未进入“公有领域”,非“公知信息”或“公知技术”。秘密性是商业秘密与专利技术、公知技术相区别的最显著特征,也是商业秘密维系其经济价值和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一项为公众所知、可以轻易取得的信息,无法藉此享有优势,法律亦无需给予保护;一项已经公开的秘密,会使其拥有人失去在竞争中的优势,同样也就不再需要法律保护。

  对于在具体案件中“不为公众所知悉”如何理解和适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2条第2款指出:“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得的”。该解释是从字面含义和从信息的消极获取渠道所作的界定,并未从正面揭示出它的内涵。“不为公众所知悉”是对商业秘密内容的要求,主要是要求作为商业秘密的信息应有新颖性,只是对这种新颖性要求较低,只要与众所周知的信息有最低限度的区别或有新意即可。

  三、秘密性的相对性

  但商业秘密作为一种以秘密状态保守的知识产权,无法以一个硬性的、绝对的标准衡量其秘密性,因此,我们对其秘密性的理解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这种相对性具体体现在以下四种情形中,换句话说,在以下四种情形中,尽管从形式上,该信息为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人知悉,但并不能由此否认该信息是商业秘密,侵权方以此作为非罪的抗辩理由的,不能成立。这四种情形是:

  1、独立多重发明。由于商业秘密的特殊性,会出现权利人和他人各自都以为自己是该商业秘密的唯一权利人,或者相互之间发生横向关系共同采取保密措施的,这种情形通常被称为“独立多重发明”。

  2、反向工程。根据商业秘密权利人投入市场的产品,有人通过自己的研究发现该产品的商业秘密,并且同样作为秘密管理,即为“反向工程”。

  3、商业秘密的使用与管理中,一定限度的公开。在商业秘密的使用与管理中,一定限度的公开是无法避免的,如一个厂商在使用某商业秘密时,不可避免要有一些工厂中的员工接近、掌握该秘密。

  4、为其他行业、专业领域知悉。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在同一知识水平、同一专业技术知识领域内而言的,因为一种经营信息或技术信息,可能对于一个外行人来说,没有任何意义,也不会利用它实现某种利益目的。例如,一个出版商的客户名单,对于竞争对手如获至宝,对于并非该行业的人来说,可能一文不值、毫无意义。又如前苏联一种军用的合金材料含有非常重要的技术信息,以它的下脚料制作的一种民用挂衣钩在民用领域却从未意识到对该信息的保密问题,后为美国从中获取。在上述其二、其三、其四的情形中,仅限于相关当事人是以不违反诚实经营的方式而知悉,如果是有意以此作为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手段的,仍然属于违法行为。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标准是什么的相关内容。相关的标准就是要让我们知道侵犯商业秘密的后果很严重。我们都知道要尊重别人的秘密,更何况商业秘密呢?要是还有什么其他相关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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