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权的特征有哪些
导读:
商业秘密可用于工业或商业而并不普遍知悉的信息,属于公平竞争领域内的问题。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商业秘密权的特征有哪些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不为公众所知悉,即不为不特定的人所知的秘密性;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即一定的经济价值性;
3、具有实用性,即商业秘密一定要具有现实的使用价值,而不仅仅停留在理论的水平上;
4、权利人必须采取保密措施,如果权利人不采取保密措施,说明他自己也未意识到其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是商业秘密,法律则更无法对其进行保护。
(一)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一)因权利人的疏忽泄露而获得
对商业秘密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是商业秘密得到法律保护的最重要条件。如果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在公共场所随意谈论产品配方、客户名单等技术、经营信息或者对载有技术、经营信息的文件、图纸随意丢弃而为他人知悉、获得,只能说明权利人并未将该信息作为商业秘密对待,该信息从而在法律上也不成其为商业秘密。故而,他人在无意中得知了该信息,并不违反法律。
(二)通过反向工程而获得
反向工程是指他人对权利人公开出售的产品或从合法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研究等活动,从而反推出该产品的配方、结构、生产工艺和方法等技术秘密的行为。反向工程是一种非常经济的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手段,权利人一般无权禁止他人采用。当然,实施反向工程的前提是取得权利人的产品应合法。与此相反的是“黑箱封闭”。即产品在法律上受保护,如果他人并未获得权利人产品的所有权,就不得有开拆、窥视等行为。比如对出租的产品,因出租人仍然享有所有权,产品中的商业秘密当然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就不得随意窥密,如果实施反向工程就是违法行为。
(三)通过情报分析而获得
当事人根据各项公开的资料,通过整理、分析、研究而获得权利人的经营信息的,不属于违法行为。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在社会交往中完成的,不管权利人采取怎样的保密措施,都不可能踪迹全无。只要有心观察,长期收集和积累,通过对已知材料的判断,就可以知悉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当然,通过情报分析的方法而获得他人的商业秘密也必须注意一个前提,那就是获取情报的方法必须合法。当事人不得利用违法甚至犯罪的手段去刺探权利人的经济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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