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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确认不侵权案"开国内先河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12 10:02:02 人浏览

导读:

无故成被告,“朗力福”很有意见2000年9月15日,苏州龙宝生物工程实业公司将同行苏州朗力福保健品公司告上南京市中级法院,请求确认“龙宝”没有侵犯“朗力福”的专利权。法官接到这个案子很奇怪:既然没侵犯专利权,还打什么官司?原来,2000年8月31日,常州市专利

  无故成被告,“朗力福”很有意见

  2000年9月15日,苏州龙宝生物工程实业公司将同行苏州朗力福保健品公司告上南京市中级法院,请求确认“龙宝”没有侵犯“朗力福”的专利权。法官接到这个案子很奇怪:既然没侵犯专利权,还打什么官司?

  原来,2000年8月31日,常州市专利事务所向“龙宝”的经销商发函,称“龙宝”生产的“龟蛇粉”涉嫌侵犯“朗力福”的“龟粉和蛇粉组合物及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权。

  收到函件后,“龙宝”虽然再三解释并没有侵犯他人的专利,但很多经销商还是停止了销售,导致“龙宝”损失惨重。

  “龙宝”认为,其产品配方及制备方法和“朗力福”的发明专利不同,并没有侵权,所以请求法院确认其生产的龟蛇粉不侵权。

  接到法院传票,“朗力福”很诧异,因为“朗力福”并没有说“龙宝”侵权,“龙宝”不应把“朗力福”拉进官司,法院也不应受理。

  受不受理,一直请示到最高院

  那时,全省知识产权案件都在南京中院审理,此案被分到了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民三庭。

  官司如何审?法官也有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法院应该驳回此案。理由是,如果“龙宝”没有侵权,就不需通过诉讼予以明确;第二种观点认为法院应予受理;第三种观点是个折中方案:基于专利事务所向“龙宝”的经销商发出过警告函,“龙宝”可告“朗力福”侵害商誉。

  3种观点好像都有道理,但谁也说服不了谁。由于该案是全国首例,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市中院依层级向上请示。直到两年后的2002年7月12日,最高院才作出批复,要求受理此案。

  可这时,“龙宝”却撤诉了。原因是“龙宝”的经销商看法院没有任何说法,就纷纷恢复了销售。

  没有最终判决,却有里程碑意义

  市中院民三庭副庭长、当时的主审法官姚兵兵说,本案中的“龙宝”,由于收到过警告函,认为自己继续生产销售,将冒很大风险,因此有必要在“朗力福”没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先提起诉讼,通过法院审理,从侵权的威胁之下解除出来。

 此案虽没有最终判决,但在法学界却引起极大反响。不少法律界人士认为,此案首次在我国确定了“请求不侵犯专利权”制度的建立,即民事主体可以提起不侵权之诉。它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开创了通过司法审查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的先例,开拓了当事人的司法救济渠道,具有里程碑意义。(南京日报 通讯员 中法宣 记者 殷学兵)

 

 相关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苏州龙宝生物工程实业公司与

苏州朗力福保健品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案的批复

(2002年7月12日?[2001]民三他字第4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1〕苏他字第1号关于苏州龙宝生物工程实业公司(以下称龙宝公司)诉苏州朗力福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称朗力福公司)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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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和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由于被告朗力福公司向销售原告龙宝公司产品的商家发函称原告的产品涉嫌侵权,导致经销商停止销售原告的产品,使得原告的利益受到了损害,原告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原告在起诉中,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人民法院对本案应当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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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中,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目的,只是针对被告发函指控其侵权的行为而请求法院确认自己不侵权,并不主张被告的行为侵权并追究其侵权责任。以“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作为案由,更能直接地反映当事人争议的本质,体现当事人的请求与法院裁判事项的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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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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