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抢注他人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导读:
商标是本商品与其他商品互相区分的一种标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他人的侵权。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一一介绍恶意抢注他人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采取不正当手段的认定、恶意抢注的理解,希望能够对大家提供帮助。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修正)
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申请人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如果申请人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而予以抢注,即可认定其采用了不正当手段。
在中国境内实际使用并为一定范围的相关公众所知晓的商标,即应认定属于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有证据证明在先商标有一定的持续使用时间、区域、销售量或者广告宣传等的,可以认定其有一定影响。
对于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不宜在不相类似商品上给予保护。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后段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何种情形构成本条规定的“不正当手段”, 实践中存在一些困惑,主要是因为很难从诉争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本身判断是否采用不正当手段,有什么不正当性。我们认为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范的是恶意抢注的行为,即诉争商标注册人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而予以抢注,强调的是诉争商标注册人的主观恶意。因此,《意见》明确只要能证明申请人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而予以抢注,即可认定其采用了不正当手段。
恶意抢注,是指行为人明知或应知是受他人在先民事权益保护的对象,仍将之作为商标提出注册申请的行为。恶意抢注违反了基本的商业道德,导致他人特定民事权益的损害,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分享的有关“恶意抢注他人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的法律内容,有的人明知公司商标是受保护的仍然侵害其权益,这种恶意抢注的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惩罚。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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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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