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知识产权 > 商标权 > 公司商标侵权赔偿标准

公司商标侵权赔偿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27 13:04:53 人浏览

导读:

众所周知的是,我国公司的商标是受知识产权中的商标法所保护的。但是在我们的实务中,对于公司商标的侵犯还是很严重的。而且这种对于公司商标的侵犯行为就是违法的,同时被发现之后,受害方可以上诉请求法院予以手青海的一方赔偿。那么公司商标侵权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就有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公司商标侵权赔偿标准及其相关问题。

  众所周知的是,我国公司的商标是受知识产权中的商标法所保护的。但是在我们的实务中,对于公司商标的侵犯还是很严重的。而且这种对于公司商标的侵犯行为就是违法的,同时被发现之后,受害方可以上诉请求法院予以手青海的一方赔偿。那么公司商标侵权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就有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公司商标侵权赔偿标准及其相关问题。

  一、公司商标侵权赔偿标准:

  根据本条的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以下顺序和方式确定:

  第一,按“实际损失”确定赔偿数额。即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按照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此外,在按上述方式确定赔偿数额后,还应当加上注册商标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所谓“合理开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第二,按“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即在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此外,在按上述方式确定赔偿数额后,还应当加上注册商标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第三,按“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确定赔偿数额。即在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此外,在按上述方式确定赔偿数额后,还应当加上注册商标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第四,由法院“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即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所谓“参考”,是指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以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为基础,综合相关因素后确定赔偿数额。第五,由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判决赔偿数额。即当出现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都难以确定的情形时,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300万元以下的赔偿。“侵权行为的情节”,应当包括“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等因素,还应当包括“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

  二、商标侵权赔偿增加了“商标许可使用费”计算标准:

  了使得赔偿计算方法回归“以实际损失为主,以法定赔偿为辅”的立法初衷,改变法定赔偿适用泛化甚至唯一化的现状,此次第三次修正的商标法第六十三条加入了依照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来计算商标侵权赔偿数额的方法。根据侵权人非法获利、权利人合理损失的计算方法都存在一定的实际适用困难,而商标作为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对其侵害程度的评估也存在较大难度,但是,使用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则不但能反映出权利人的意志和实际市场价值,而且根据实际状况具有一定的裁量弹性。

  三、商标中通过证据妨碍规则惩罚规避行为:

  此次第三次修正的商标法第六十三条在赔偿计算方法修正上的最大亮点,就是引入了举证妨碍规则。具体来说,就是明确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账簿、资料的,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所谓举证妨碍规则,是指诉讼当事人以某种原因拒绝提出或者由于自己的原因不能提出证据所承受的不利行为后果。对于自己掌握的对于计算侵权获利至关重要的账簿、资料,如果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消极提供,法院就可以作出对其不利的裁量判断。显然,这种规则的设置,对于矫正侵权人规避“侵权获利”计算方法并向“法定赔偿”逃逸的现象是一种非常有针对性的立法创新。

  以上就是关于公司商标侵权赔偿标准及其相关问题。公司商标侵权会对公司的企业文化形象和公司盈利有所影响,我国法律对这种行为一经发现即刻惩罚,以绝后患。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骤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还是建议您到相关律师事务所咨询,为您解决一些与这方面相关的分歧并解决与公司商标侵权赔偿相关的问题是我们的荣幸。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