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大腕》信息网络传播侵权案
导读:
电影《大腕》信息网络传播侵权案
电影《大腕》信息网络传播侵权案:北京华谊兄弟影业公司在中国内地享有电影《大腕》的著作权。被告某电信公司在开办的网站上提供电影《大腕》的链接,侵犯了原告享有的网络信息传播权。法院判决,某电信公司停止侵权,赔偿20万元。
法庭点评:网络服务商在其开办的网站上提供电影链接,应审查是否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须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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