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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华威商店侵犯"海峰"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14 08:31:47 人浏览
案情简介

1995年12月28日,海口华威商店在销售假冒"南宝"商标塑料包装袋时,被海 口市工商局查获。当场查扣假冒"南宝"、"海峰"、"椰海"等商标塑料包装袋7.78万个;广州酒家七星伴月月饼包装35箱;"海峰"椰子斯考奇糖13 箱;"椰岛"一级胡椒籽50箱,胡椒籽24袋,腰果仁半桶;封口机、打包机、数码机各一部。

经查,自1990年初开始,海口华威 商店从广东省勒流镇某家印刷厂和潮州市茂龙塑印厂多次印制假冒商标包装袋,用来进行制售假冒商标产品和销售假冒商标袋的违法运动,非法经营额达13.56 万元。其中擅自印制"海峰"椰肉片袋3万个,每个印制费0.16元,生产假冒"海峰"郴肉片2.72万袋,以每袋1.20元售出,其余空袋被查扣;印制" 南宝"兴隆咖啡袋3.5万个,每个印制费0.16元,以每个0.4元销出5000袋,以每个0.3元销出1.7万袋,其余的被查扣;印制"海峰"斯考奇糖 袋1.8万个,每个印制费0.16元,生产假冒"海峰"斯考奇糖1.5万袋,以每袋1.8元销出1.44万袋,被查扣650袋成品、3000个空袋;印制 "椰岛"天然椰片糖袋7500个,每个印制费0.15元,全部被查扣;印制"椰岛"腰果仁小袋2.16万个,每个印制费0.05元,全部被查扣,大袋1万 个,每个印制费0.17元,生产假冒"椰岛"腰果仁5000袋,以每袋2.80元全部销出,其余空袋被查扣;印制"椰岛"胡椒籽大袋1.2万个,每个印费 0.12元,全被查扣,印制"椰岛"胡椒籽小袋1.4万个,每个印制费0.08元,生产假冒"椰岛"胡椒籽8000袋,以每袋4元销出7750袋,其余假 冒产品和空袋被查扣;制售广州酒家七星伴月月饼300盒,以每盒22元全部销出。

海口市工商局认为,海口华威商店非法制售假冒商 标商品,销售假冒商标标识,触犯了《商标法》第38条第(1)项"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 商标的"和第(3)项"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规定。依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3条之规定,对海口华 威商店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

2.罚款6.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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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收缴假冒商标标识、产品及用来制假生产的原料、工具;

4.应被侵权人(海口市南山实业有限公司)的索赔请求书,责令赔偿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经济损失4万元。

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混合型的商标侵权案件。在混合型的商标侵权案件中,往往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关联的商标侵权行为,如有的印制假冒侵权商标标识并进行出售,有的 印制假冒侵权商标标识并生产商品进行销售,有的既销售假冒侵权商标标识又生产假冒侵权商品进行出售,同时侵犯多件注册商标专用权。这类案件往往情节恶劣, 商标侵权人主观过错大,他们为了谋取不当利益而以身试法,通过各种形式利用他人注册商标信誉,损害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制造商品时也往往粗制滥造,以次 充好,欺骗消费者,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社会危害性较大。因此,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积极履行商标监管职能,对这类案件严厉查处,坚决打击严重侵犯注 册商标专用权的不法分子,切实维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为经济健康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在本案中,海口华威商店存在三 种商标侵权行为,一是非法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二是制造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三是销售自己制造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侵犯了"南宝"、" 海峰"、"椰岛"、"椰海"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涉及非法商标标识达14.84万件,其中5.55万件用来自己制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其他的大部分售出流 入社会,非法经营额达13.56万元,违法情节恶劣,社会影响极坏。海口市工商局对该案认真查处,对侵权人海口华威商品处以非法经营额近50%的重罚,责 令侵权人赔偿被侵权人海口市南山实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万元,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商标侵权人的嚣张气焰,维护了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涉及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理问题。根据《商标法》第39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对商标侵权行为作出三种处理, 一是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是责令侵权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三是对侵权人处以罚款。而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的规定显然过于概括原则, 因此《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3条又进一步明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制止侵权行为:(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2)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 (3)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4)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板和其他作案工具;(5)采取前四项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或者侵权商标 与商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销售侵权物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是需要招待的,因此处理决定作出的处理应该具体明确,不能含糊其辞,尤其是作 出责令停止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理时,应该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进行,以《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3条规定的五种措施中选择相应的一种或几种,而不要只是笼统地写上 "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此外,根据《商标法》第60条的规定,对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侵权人的刑事 责任。在本案中,海口华威商店侵权情节恶劣,违法经营额较大,已达到假冒商标罪的立案标准,因此应按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海口华威商店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的 刑事责任。[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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