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启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导读:
国知网综合消息 日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正式对外公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并同时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据悉,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依法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的注册人的集体成员或经注册人许可的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均可使用该标志。该标志与地理标志一同使用,使用者无需缴纳任何费用。
据商标局有关人士介绍,此次推出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包含中英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中国地理标志”及英文GI(为地理标志英文的缩写字母)等要素,代表了国家注册和保护的统一性;标志主图为天坛,是中华民族的标志性建筑物;图中麦穗代表农业,绿叶代表生命和发展,绿色主色代表具有地理标志特征的农产品,黄色辅色代表丰收、希望。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周伯华在刚刚结束的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积极服务“三农”工作,指导农民、涉农企业和有关组织申请注册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提高农村市场化水平,促进农民增收,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商标法》明确规定地理标志由商标法律调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作为法律授权负责商标注册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近年来在大力推进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的注册、管理和保护工作方面取得了很大成绩。截至2006年底,我国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已达219件。地理标志保护的商品主要是特色农产品。地理标志已成为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的重要动力,为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由于已注册的地理标志在使用中与其它商标无明显区别,不便于消费者识别,也不利于对已注册地理标志的保护。为此,商标局决定设立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方便消费者识别地理标志产品,进一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地理标志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
去年4月,商标局在江西召开的地理标志工作座谈会上提出了设立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建议。同年9月,商标局发文,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泛征集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设计方案,共征集设计方案162个。经过充分讨论、投票和审慎研究,最终确定了上述设计方案。
商标局有关人士指出,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属于官方标志范畴,按照官方标志进行保护。对于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或者擅自使用与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近似的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当事人所在地或行为发生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依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根据上述原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以规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促进地理标志产品的发展。该办法已于2007年1月30日开始正式实施。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8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和特色,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关键词: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困境内容提要:由于商标局、质监局、农业部这三种体系在权利性质、注册程序、法律效力、权力行使上存在冲突,导致农产品通过地理标志保护陷入困
9日在西安召开的“2010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发展论坛”获悉,从1999年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以来,中国已对1008个产品实施了地理标志保护。据了解,目前中
营运和非营运有以下区别:1、营运车辆:车辆行驶证的“使用性质”一栏载明“营运”。需要向运输管理部门定期缴纳运管费。2、非营运车辆:车辆行驶证“使用性质”一栏载明
应用免责声明在符合法定生效条件就是有效的。法定生效条件有: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法律规定
创意一般是不具有知识产权的。但若该创意通过有形的方式(例如创意书)体现出来并形成法律意义上的作品后,该创意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著作权所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