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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08 02:13:34 人浏览

导读:

市场的竞争对于国家来说是十分有益的,所以任何国家都是鼓励相应的市场竞争的,但是对于市场的竞争要是在法律的许可范围之内进行的。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市场的竞争对于国家来说是十分有益的,所以任何国家都是鼓励相应的市场竞争的,但是对于市场的竞争要是在法律的许可范围之内进行的。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1、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属于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特别是为获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其他报偿等不正当手段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和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等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

  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行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既包括虚假宣传,也包括引人误解的宣传两种类型。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经营者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经营者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经营者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通知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商业秘密是经营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并加以不法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的情况下,仍然去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5、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

  《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但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形: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6、附条件交易行为

  附条件交易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自己的经济优势或经营上的优势,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其他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行为。

  7、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

  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提供奖品或奖金的手段进行推销的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以下三种形式的有奖销售:

  (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8、损害竞争对手信誉的行为

  损害竞争对手信誉的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了竞争的目的,故意捏造、散布虚伪的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9、投标招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投标、招标中常见的两种类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的行为。

  (2)投标者和招标者之间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

  10、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的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的公平竞争。

  11、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可以看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有:

  (1)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

  (2)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3)限制外地商品进入

  二、不正当竞争主要特征

  1、违法性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性,主要表现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既包括违反了第二章关于禁止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规定,也包括违反了该法第2条的原则规定。经营者的某些行为虽然表面上难以确认为该法明确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只要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或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也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2、侵权性

  所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权性,是指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或者可能损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正当竞争行为采用不正当的手段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使守法的经营者蒙受物质上与精神上的双重损害。“其他经营者”应当做广义的理解,既包括实际的经营者也包括潜在的经营者。另外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还有可能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比如虚假广告与欺骗性有奖销售等。

  3、危害性

  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直接或者间接的损害了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更重要的是,与一般侵权行为相比,还危害市场竞争机制的正常作用。如果说垄断还应当有合法垄断的话,那么不正当竞争行为必然是非法行为。

  4、多样性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日益多样化。在不正当有奖销售案件中,以往的商家都是让消费者先购买商品再参加抽奖,现今越来越多的经营者告诉消费者“无需进店购物就可以抽取大奖”。在商业诋毁案件中,一些经营者不再直接诋毁竞争对手的商品信誉和商业声誉,而是通过产品对比等方式间接毁损对方商誉。在虚假宣传案件中,一些不法分子借助的媒介也从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体,扩展到博客、微博、微信等新媒体。

  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层出不穷。互联网领域频频发生的流量劫持、客户端干扰、商业抄袭、软件拦截等行为,严重影响了网民对网络的正常使用和自由选择权,也损害了相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然而,这些行为在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里根本找不到相应的条款作为规制依据,但却实实在在违反了市场竞争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在限制竞争方面,也出现了一方利用在交易中的相对竞争优势损害交易对方利益的新现象,如4S店强制购买其指定保险公司的车险。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不断扩大。最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仿冒行为已经超出传统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范畴,扩大为仿冒他人知名的商业外观、域名等商业标识。2012年,广西工商机关就查处了仿冒他人的帽子、手包外形和布料配色的案件。虚假宣传行为也从单纯的对商品成分、性能等进行夸大宣传,扩展到对企业自身形象进行虚假宣传,如夸大员工数量、代理商级别等。商业贿赂行为则由传统的产品制造业向医药、金融、旅游等现代服务业延伸。

  5、隐蔽性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隐蔽性越来越强。一方面,工商机关不断加强执法力度;另一方面,违法分子也不断想方设法规避法律。在这场“猫捉老鼠”的过程中,不正当竞争行为日益隐蔽,有时甚至披上“合法”外衣。如仿冒手段已从过去简单的抄袭模仿,变为利用商标和企业名称之间的不同来制造市场混淆。广州工商机关就查处了违法注册与“雅诗兰黛”商标相近的“广州市雅诗兰黛化妆品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案件。

  6、破坏性

  主要体现为:危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阻碍技术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损害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和合法权益,使守法经营者蒙受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双重损害。有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如虚假广告和欺骗性有奖销售,还可能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外,不正当竞争行为还有可能给我国的对外开放政策带来消极影响,严重损害国家利益。

  三、不正当竞争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只要实施了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与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违法行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如果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带来损害的,经营者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行政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行政责任,要通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来实现。行政责任的形式主要包括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消除影响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等形式。

  刑事责任:刑事责任适用于那些对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和社会经济秩序损失严重、情节恶劣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只对经营者承担刑事责任作了原则规定,确定具体的刑事责任要适用我国《刑法》的相应规定。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的全部内容。不正当竞争属于一个违法行为的,所以一定要注意了不要出现这个状况。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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