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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评级行业的收费模式和公信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04 03:55:25 人浏览

导读:

一、信用评级行业的收费模式之争信用评级是专业信用评级机构运用科学的评级方法,通过定性、定量分析对受评企业或债项的信用风险进行综合评级,并用信用等级加以反映。信用评级作用的充分发挥,很大程度上在于信用评级机构自身的信用。我们可以从评级机构能

  一、信用评级行业的收费模式之争

  信用评级是专业信用评级机构运用科学的评级方法,通过定性、定量分析对受评企业或债项的信用风险进行综合评级,并用信用等级加以反映。信用评级作用的充分发挥,很大程度上在于信用评级机构自身的“信用”。我们可以从评级机构“能力”和“意愿”两方面进行分析。信用评级机构获取信息的能力、科学的评级方法、规范的评级程序以及合格的信用分析师,是其市场公信力的逐步树立的基础。就国内外评级机构看,在评级实践中,其评级能力都得到了不断提高。但就评级机构“意愿”来讲,有观点认为向评级者收费这种收费模式,就使得其“意愿”存在制度性缺陷。

  首先,评级服务“实际委托人”缺位扭曲了委托-代理关系,客观上使评级机构“意愿”受到影响。信用评级的“实际委托人”应是投资人,但由于评级结果具有外部性和公共品特点以及实际委托人间的协商存在较高的交易成本,实际选择并支付评级费用的人变成了受评企业。受评企业很容易通过对评级机构的选择权和支付评级费用对评级结果产生影响。从我国看,这个服务市场买方市场特性明显。其次,道德风险的存在,主观上影响了评级“意愿”。在评级行业市场竞争激烈,且评级机构和受评企业存在直接利益关系的情况下, 作为“经济人”的评级机构和信用评级师,其理性选择容易诱发道德风险,甚至产生“级别购买”的现象。再次,相关法律和监管的不完善,行业自律的不足,放大了道德风险的底线。因此,上述观点认为,在受评对象直接支付评级费用的收费模式下,评级机构和受评企业存在直接的利益冲突时,评级机构的公信力难以真正树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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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国外评级行业收费模式演进和当前运行情况

  目前,国外评级机构收费主要有两种方式:向投资者收费和向发行方收费。前者主要通过评级出版物、评级报告、行业研究报告等的出售来获取必要的收入。穆迪、标准普尔、惠誉三大公司在20世纪70年代之前主要采用这种收费方式,目前实行会员制的美国Egan-Jones评级公司仍采用这种收费机制。向发行方收费,是目前实务中最普遍的收费方式,三大评级机构绝大部分收入来自受评对象支付的评级费。

  从评级收费的发展历史看,国际评级机构最初实行的是免费评级,并逐步演变成出售出版物,而现在绝大部评级机构实行的是向受评对象直接收取评级费用。

  1909年穆迪公司的铁路债券评级报告,标志着第一份真正意义上的评级报告的诞生。在此后一段时间,评级机构一直实行免费评级,这与当时的评级环境和评级机构自身实力有关。当时美国债券市场主要由联邦债券和地方政府债券组成,市场对评级需求不旺。且政府部门未对评级机构进行相关规定和监管,评级机构完全依赖自身能力来树立市场公信力。在发展初期,评级机构信息搜集、加工能力,评级科学和公正性都有待市场检验,因而其免费评级有其内在合理性。

  随着评级实务的开展,评级机构专业化优势逐步显现,且20世纪30年代经济大萧条中的评级表现,极大地提高了评级机构的市场声誉。与此同时,金融市场不断发展,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日渐突出,对评级的需求渐长。在这种大背景下,出于增强评级资源提高评级质量的考虑,评级机构开始进行评级收费,主要是通过出售各种出版物给债券投资者以获取收入。

  1975年,美国证监会(SEC)采用了NRSRO制度,对评级机构进行资格认定。随后很多的监管部门如银行、保险等均采纳了SEC的认可结果。在推动评级发展的同时,也增大了评级机构的外部约束。面对不断提高评级质量的压力,评级机构在自身具备足够能力要求发债企业直接支付费用的情况下,考虑到不同收费模式的运行成本、经营稳定性、评级资源等方面因素,穆迪、惠誉、标普等评级机构先后开始向发债企业收取费用。此后,向受评对象的收费成为绝大多数评级机构主要的收入来源。

  目前,穆迪、标普、惠誉三大评级机构在资本市场影响重大,其评级观点被投资者、监管者等广泛采用。在市场化的评级环境中,经过逐步演变最终选择了向受评对象收费这一收费方式,它保证了评级所必须的资源,有利于评级机构不断提高评级质量。而声誉机制和监督机制,则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这一收费方式理论上的缺欠。

  信用评级机构以其独立、公正、专业的评级观点,赢得市场的信任。从国外评级机构发展历程也可以看出,市场声誉是评级行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每次公布评级结果,评级机构都要接受市场检验,其诚信和可靠度都处于广大投资者的直接监督之下。理性的评级机构在面对眼前利益和长远发展时,会非常谨慎,并往往倾向于维持其市场声誉,构建长远发展的基石。因此,这种维护声誉的自律机制,具有天然的稳定性。在信息流畅的市场化环境下,会在很大程度上抑止“道德风险”。权威信用研究专家奥特曼在《演进着的信用风险管理——金融领域面临的巨大挑战》一书中引述了纽约联邦储备银行的一份调查报告,结论是:“尽管现有的付费结构可能看起来会促使评级机构为了使发行者满意而倾向于评定较高的等级,然而这些评级机构有着压倒一切的要维持他们的高质量、准确评级的声誉的压力。因此,向被评级人收费,这种取费安排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没有对评级机构的公正性、可靠性有什么不良影响。 ”

  除了自律,完善的法律体系,有效的监管措施,会在对评级机构执业形成巨大的外部硬约束,促使其公正执业,弱化“道德风险”。国际评级机构的发展历程中,监管部门NRSRO制度以及其他一系列监管措施的实施,对规范评级业务发展,提高评级市场影响力,效果明显。

  在2001年美国安然、世通公司财务丑闻中,评级机构表现不令人满意,随后各国纷纷加强了对评级机构的监管。但并没有相关研究和数据证明,这种收费机制直接导致了三大评级评级因缺乏独立公正性而降低评级质量,或者证明这两者之间有显著的相关性。会计信息质量、提供辅助服务等多方面的问题,影响了评级的公信力。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对评级中的利益冲突进行有效的管理。[page]

  三 、当前我国资信评级收费模式和公信力分析

  和国际通行收费模式一样,我国也采取了向受评对象收取费用的方式。我国当前信用评级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以及评级行业自身的发展情况来看,这种收费制度安排具有内在的合理性和存在的现实依据。

  首先,这种收费模式和我国当前国情、评级行业发展现状相适应。(1)有助于信用评级作用的充分发挥。对于信用评级的重要性,目前已基本达成共识。但就我国评级现状看,仍处于发展前期,评级技术和市场公信力有待提升。加之资本市场欠完善,利率尚未完全市场化,信用风险定价功能受到其他因素的制约,评级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评级机构的市场声誉有待建立。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完全依靠向投资者出售报告获取收入,很可能因为投资者认购不足而影响评级机构的基本生存条件,从而影响评级质量的提高,进一步约束评级功能的发挥。(2)可操作性强。国外评级机构经历百年的发展历程,才树立了其良好的市场声誉。而我国评级机构仅有十几年的积累,且由于众多客观因素,行业发展速度缓慢,这对债券市场的发展产生了制约作用。此后,信用评级行业在行政力量的推动和管理下,逐步呈现良好的发展势头,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发行企业债、短期融资券要求出具信用评级报告,使向受评对象收取费用的可操作性较强,交易成本降低。

  其次,根据“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受评对象需要承担评级费用。(1)评级机构通过信用风险揭示和风险定价,便利了发行方进入资本市场融资,或有利于其降低融资成本。专业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也有利于降低投资者的信息搜集成本,而信息充分流动、投资者积极认购,使债券发行方从中受益。(2)投资者也从评级机构的风险揭示中受益,但从我国目前情况看,向机构投资者收费存在一定的困难。我国评级行业评级技术和整体公信力还有待提高,其评级意见往往无法直接被机构投资者采纳。机构投资者往往内设专门的部门负责信用风险分析,直接服务于投资决策。独立第三方的评级,需要在发展中体现其专业化分工优势,从而逐步树立市场声誉,最终完全替代内部信用风险分析机构。(3)向投资者收费的执行成本较高。评级行业最终提供的产品是评级报告,具有一定的外部性和公共品特性。信息产品的内在属性决定购买双方信息的不对称。一旦购买方了解了一定的信息,则信息产品的价值将锐减。若评级机构通过向投资者出售信息产品获取收入,则需要知识产权保护、网络信息安全等一系列配套法律法规的保障,以及制度执行中相关细节问题的规范和约束。

  目前,随着短期融资券、资产证券化等一系列金融工具的创新,我国信用评级机构更多的进入了社会公众的视野。对于信用评级行业来说,从成立至今仅有十几年的历史,行业的整体实力还比较弱,迫切需要不断提高评级技术和评级质量,逐步树立这个行业的市场声誉。因此,对于行业内的评级机构来说,提高评级技术,树立市场公信力,成为当前的重中之重。

  随着评级机构市场参与度增强,相关监管部门逐步加强了对评级的监管,投资者也开始更为关注评级机构的表现。2006年3月底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就评级收费相关问题,该指导意见明确规定,评级机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经物价部门核定或备案的收费标准,且对信用评级机构以级定价或以价定级等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将向社会公开披露,并中止违规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信贷市场信用评级业务。针对短期融资券评级,监管部门强调,评级不允许“试错”,一旦发现违规情况,将永久取消其评级资格。这一监督机制的实施,使评级机构违规将被永久淘汰出局,其潜在损失大大超过违规所能获取的收益。

  因此,就我国评级现状看,向被评对象收取费用这一收费模式,并不是导致评级公信力不足的主要原因。而且,当前这种收费模式,在实践中仍然是最为可行的,评级机构自身为提高市场声誉的动力以及外部监管的有效措施,促进了评级机构执业的公正规范,极大地降低了收费安排中的“道德风险”。当然,从发展来看,评级机构的收费模式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应该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与时俱进,不断改进。如在时机成熟时,可以考虑增加出版物、评级报告等的出售收入。

  从本质上看,评级机构收费模式之争,乃是评级公信力的问题。加强与收费制度相关的制度保障并增强执行力,可以较好地解决收费模式影响评级公信力的问题。具体来看:一是规范收费,加强对评级收费的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评级收费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检查;二是评级机构建立利益冲突防范机制,这主要包括对实际或潜在利益的充分披露、有效管理、建立并有效执行防火墙制度,如分析团队与市场部门隔离等;三是落实评级服务实际委托人,在条件成熟情况下,尝试债券投资者及潜在债权人选择评级机构,切断发行人和评级机构的道德风险链条;探讨建立评级收费资金结算通道,割断评级机构和受评企业直接的资金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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