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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专利权的诉讼时效是两年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19 03:43:16 人浏览

导读:

依照我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是两年,且是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侵权专利权的诉讼时效是两年吗的详细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依照我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是两年,且是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侵权专利权的诉讼时效是两年吗的详细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侵权专利权的诉讼时效是两年吗

  1、《专利法》第62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2、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二》第23条规定,权利超过二年起诉的,人民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支付起诉之日前推算二年内的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但这种判决应满足两个前提条件:(1)起诉时侵权行为仍在继续;(2)起诉时专利权仍在有效期内。

  3、《专利法》第62条第2款规定,专利权人于授权之日前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时效自专利授权之日起计算。于是,这类诉讼的时效有两个起算点:二是专利授权之日;二是专利权人得知或应当得知行为之日,以其中的晚者为实际起算点。

  二、与专利侵权有关的案例介绍

  2009年1月13日,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声光报警器”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与2009年12
月2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930113417.9)至今有效。原告与妻子注册了名为“武汉东钢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公司,自行生产销售该专利产品,夫妻二人靠此作为生活的主要经济来源。但是,进入2009年之后,原告发现自己的销售量呈直线下降趋势,而且价格也被逼直线下降。经过调查得知,被告天冠公司和被告亚松公司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公开生产、销售仿冒原告专利的产品,并分别在全球最大的中文搜索网站“百度’’和“阿里巴巴”上公开发布相关信息,足以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和混淆。为此,原告对被告天冠公司曾提出过口头警告,对被告亚松公司曾提出书面警告,而被告天冠公司一直置之不理,被告亚松公司则对一款专利产品在网上予以停止宣传。但是事后不久,原告再次发现两被告在全球范围内继续公开发布相关信息并生产和销售两款专利产品。原告认为,原告作为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其权利受法律保护。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两被告为生产经营目的大肆制造、销售的产品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相近似,此行为属于专利侵权行为,该行为已给原告的合法生产和销售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法律分析:根据《专利法》第65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原告陈翠钢明确要求适用法定赔偿,本院将依照专利法的上述规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侵权产品销售价格及其生产、销售时间、规模、范围、涉案专利的授权时间等因素,按照法定赔偿的方式,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关于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原告对此提供了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差旅费等证据,本院对公证费予以认可,对律师费、差旅费依法予以酌定。同时本院注意到如下事实:1、天冠公司成立于2007年5月22日,注册资本为50万元;天冠公司实施了制造、销售的侵权行为; 2、侵权产品销售单价为人民币360元;3、涉案专利为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1 2月2日。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侵权专利权的诉讼时效是两年吗的相关内容。我国法律对于侵犯专利权的处罚,一般是停止侵权并且伴随着大额的民事赔偿。如果你还有其他的问题,欢迎来法律快车咨询更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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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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