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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优先权需要什么资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12-12 22:09:55 人浏览

导读:

专利优先权是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一项权利,一旦申请就能有助于排除其他国家或者国内其他人抄袭此专利,是专利保护的重要制度。但相信很多人都不清楚,专利申请优先权需要什么资料?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进行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专利优先权是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一项权利,一旦申请就能有助于排除其他国家或者国内其他人抄袭此专利,是专利保护的重要制度。但相信很多人都不清楚,专利申请优先权需要什么资料?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进行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专利申请优先权需要什么资料

  一项发明创造完成后,当事人不可能自然而然获得专利权,只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后认为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申请才能被授予专利权。申请专利应提交下列文件:

  1、请求书

  请求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

  (2)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3)申请人身份信息(身份证号或组织机构代码)

  (4)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

  (5)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身份信息(身份证号,体现其真实性)

  (6)专利代理机构;

  (7)优先权要求;

  (8)申请人或者代理机构的签字或者盖章。

  请求书还包括申请文件清单、附加文件清单,以及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等。

  2、说明书

  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的技术领域,这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直接所属或者直接应用的具体技术领域,而不是上位的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也不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本身。

  (2)背景技术,就申请人所知,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最好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献。

  (3)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内容,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4)附图说明,说明书有附图的,应当对各幅附图作简略说明。

  (5)具体实施方式,详细写明申请人认为实现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最佳方式,在必要的情况下,应当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应当对照附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还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应当按照上面所述的方式和顺序撰写说明书,并在每一部分前面写明标题,除非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用其他方式或者顺序撰写能够节约说明书篇幅并使他人能够准确地理解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3、说明书附图

  为了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说明书可以辅以附图。对于有附图的说明书来说,附图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

  由于实用新型涉及的是产品的形状、构造,因此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必须有附图。发明专利申请必要时也应当有附图,附图应当附在说明书之后。

  4、说明书摘要

  5、权利要求书

  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只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并写在从属权利要求之前。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权利要求应当清楚、简要。

  二、专利优先权的期限

  专利法规定的期限,又称为优先权期限,如专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申请专利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又在国内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中规定的“十二个月内”、“六个月内”就是法定的优先权期限。

  三、专利优先权行使的注意事项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但是,提出后一申请时,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一)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

  (二)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

  (三)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

  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要求多项优先权的,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计算。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在书面声明中申请人应当写明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以下称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书面声明中未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的,视为未提出声明;要求外国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经原受理机关证明;提交的证明材料中,在先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与在后申请的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不一致的,应当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材料;要求本国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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