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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的法律后果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18 07:30:56 人浏览

导读:

按着我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实用新型专利也是有无效的情形。所以一经法律判定无效的专利就不再具备法律上的效力。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实用新型专利无效的情形有哪些详细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按着我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实用新型专利也是有无效的情形。所以一经法律判定无效的专利就不再具备法律上的效力。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实用新型专利无效的情形有哪些详细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实用新型专利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专利的主题不是法律规定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

  2、专利为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3、违法一件发明一项专利申请原则的。

  4、违反保密审查规定的。

  5、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

  6、外观设计不具有新颖性。

  7、专利主题属于《专利法》不予保护的对象。

  8、说明书没有足够充分地公开技术内容。

  二、专利无效的法律后果

  1、专利权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是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以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经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3、如果按照上述规定,专利权人或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人或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专利权人或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人或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部分专利使用费或专利权转让费。由此可以看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法律后果是相当严重的。对于专利申请人来讲,务必要作好申请专利的前期工作,比如专利文献的查询、查新、市场调查等。

  三、无效宣告中专利文件修改的规定

  《专利审查指南》中针对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规定是:

  1、修改的原则。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其原则是:

  (1)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书的主题名称。

  (2)与授权的权利要求相比,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3)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4)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外观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其专利文件。

  2、修改方式。在满足上述修改原则的前提下,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权利要求的删除是指从权利要求书中去掉某项或者某些项权利要求。权利要求的合并是指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相互无从属关系、但在授权公告文本中从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的合并,所合并的从属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组合在一起形成新的权利要求。在独立权利要求未作修改的情况下,不允许对其从属权利要求进行合并式修改。技术方案的删除是指从同一权利要求中并列的两种以上技术方案中删除一种或者一种以上技术方案。

  3、修改的时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之前,专利权人可以删除权利要求或者权利要求中包括的技术方案。仅在下列三种情形的答复期限内,专利权人可以以合并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

  (1)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

  (2)针对请求人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补充的证据。

  (3)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引入的请求人未提及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证据。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实用新型专利无效的情形有哪些的相关内容。当专利被宣告无效后,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如果你还有其他的问题,欢迎来法律快车咨询更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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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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