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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质押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12 06:02:49 人浏览

导读:

所谓专利权质押,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专利权中的财产权设定质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设质专利权中的财产权的变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在专利权质押法律关系中,设定专利权质押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接受专利权质押
所谓专利权质押,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专利权中的财产权设定质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设质专利权中的财产权的变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在专利权质押法律关系中,设定专利权质押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接受专利权质押的债权人为质权人。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我国担保法对专利权质押作了明确规定。不过该规定过于原则,实践中难以操作。加之我国专利法对此并无规定,且1996年发布的《专利权质押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主要限于质押合同管理方面,对专利权质押的基本问题涉及较少。因此,加强对专利权质押法律问题的探讨,有助于我国专利权质押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专利权质押的标的专利权质押是区别于动产质押的权利质押,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担保法中被称为“以权利为标的”的物权。一般而言,作为权利质押的标的须具备二要件:一是该标的须为财产权。所谓财产权,是指具有财产内容,得以金钱估价的权利。之所以要求权利质押的标的为财产权,是因为权利质押是以权利的交换价值来担保债权的,如若该权利不具有财产性,则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将无从以该权利获取担保利益,权利质押的价值也就无从实现。二是须具有可让与性。质权为价值权,权利质押的目的不在于取得该权利,而是在质权实现时以该设质权利的变价款优先受偿,从而起到担保主债权的功效。因此,设质权利能否转让,直接决定着质权的实现与否,作为质押标的的权利不仅具有财产性,还应具有可让与性。

  专利权包括专利人身权和专利财产权两大类。专利人身权是发明人或设计人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利,亦即对发明创造的署名权。人身权是与财产权相对应的权利,它只能归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享有,不具有财产属性,因而不能成为质押标的。然而,并非所有的人身权均不具有财产性,发明人或设计人的获得奖励权作为专利人身权的一种,其具有财产性应属当然,但这种具有财产性的人身权是不能转让的,因此亦不能成为专利权质押的标的。而且获得奖励权不等于物质形态的奖金,发明人或设计人当然可以将其基于发明创造而获得的奖金设定担保,但这已不属于权利质押的范畴。

  专利权中的财产权指专利权人因取得专利而依法享有的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根据我国专利法,专利财产权主要包括专利实施权和专利转让权。前者是对专利产品享有制造、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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