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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最新《公司法》培训班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10 08:04:49 人浏览

导读: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法大民商院字[2005]05号关于举办最新《公司法》培训班的通知各有关单位: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形成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公司法实施过程中出现了诸如公司设立门槛过高;公司治理结构不够完善;对股东尤其是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制度不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

法学院

法大民商院字[2005]05号


关于举办最新《公司法》培训班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形成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公司法实施过程中出现了诸如公司设立门槛过高;公司治理结构不够完善;对股东尤其是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制度不够完善;股份发行、转让和上市的规定不能完全适应公司投融资活动需要;对上市公司监管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缺乏有效的应对手段;缺少对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诚信义务及其法律责任的规定等一系列问题。在实践中,由于现行公司法的可操作性、可诉性不强,从而导致大量公司纠纷案件处理时缺乏法律依据。为此,国家对原《公司法》进行了全面的修订和完善,并于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的《公司法》和《证券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帮助各单位有关人员学习、理解并深刻掌握新《公司法》、《证券法》各章、节、条的基本内容、修订理由和依据,以及实施中应重点把握的要点;正确运用新《公司法》、《证券法》处理公司各种法律事务和法律纠纷。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决定举办“最新《公司法》培训班”。请各单位积极组织或选派本单位及下属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加对象

各企事业单位主管领导、法律事务部(法律顾问室)主任、法律顾问以及其他法律事务管理人员;各法律院校从事民商法教学、研究的老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各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各级人民法院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的法官;各会计师事务所主任、注册会计师。

二、培训内容

1.《公司法》修订背景、基本思路、突出特点及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2新《公司法》的适用范围及其重大调整;

3.公司设立条件、法定代表人范围界定、注册资本、出资方式、无形资产出资比例及公司对外投资比例和范围的重大变化与调整;

4.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要求,董事会会议制度、工作程序及高管人员责任追究机制;

5.公司担保行为规范,高管违法行为损害赔偿,股东诉讼权、知情权及提案权,股东逃避债务时的连带责任及责任标准界定;

6.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设立和关联交易行为规范;

7.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引入与适用;

8.公司发行新股、上市条件和股票上市、暂停、终止及发行公司债券企业范围等内容的修改与重新规定;

9.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的制度保障和中介机构的赔偿责任;

10.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程序、特殊情况下公司解散、公司清算责任等重点内容的修改与变化;

11.公司社会责任和职工代表在监事会中比例的重要规定;

12.德国、欧盟和美国公司法理论、实践经验借鉴;

13.新《公司法》确认的诉讼类型以及为司法解释和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预留的制度接口;

14.《证券法》的修改目的、立法宗旨、修订内容释疑与应用及其对证券市场的重大影响;

15.新《公司法》与新《证券法》、《破产法》的内容衔接和协调;

16.公司活动各方主体如何有效利用新《公司法》、《证券法》处理公司纠纷案件和规避责任风险。

三、培训方式及主讲专家

培训班将由参加《公司法》起草的有关领导和专家针对起草过程

中的争议、背景、目的、重大意义及其适用进行详细讲解,以帮助学员正确运用公司相关法律,防范公司法律风险。拟邀主讲专家有:

李 飞 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

安 建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何 山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北大法学院教授

李曙光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公司法修改专家小组成员

赵旭东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公司法修改专家小组成员

刘俊海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公司法修改小组成员

叶 林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公司法修改小组成员

顾功耘 华东政法学院副院长,公司法修改小组成员

罗培新 华东政法学院教授、博导,公司法专家

虞政平 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高级法官

刘 敏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高级法官

孙家瑞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厅高级检察官,民商法博士

四、时间及地点(每期开班前二天为报名截止日期)

2006年 1 月 5 日—— 1月8日 上海

2006年 1 月13日—— 1月16日 厦门

2006年 2 月17日—— 2月20日 海口市

2006年 2 月18日—— 2月21日 广州

2006年 2 月23日—— 2月26日 成都市

五、有关费用与报名办法

1.培训费580元/人,资料费实收,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2.请参加学习的代表在报名截止日期前把填写好的报名回执表传真或寄至: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伍志强 收

地 址:北京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新1号楼3-502室)

邮 编:100088

电话:(010)68411667 51033276 88517325

传真:(010)68411667 51033276 88517325

联 系 人:刘 亮 伍志强

我们在收到报名回执表后,在开班前8天传真或邮寄报到通知,详告具体地点、乘车路线、食宿及日程安排等有关事项。

附件:报名回执表

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

最新《公司法》培训班报名回执表

经研究,我单位选派下列同志参加学习:(加盖单位公章)

通讯地址

单位名称

邮 编

联 系 人

电话(区号)

传 真

姓 名

性别

职 务

部 门

电话(手机)

参加时间

注:1.此表不够,可自行复制; 2.如时间紧迫可电话、传真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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