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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恢复期内权利是否受到保护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18 05:17:14 人浏览

导读:

在专利的恢复期间,按着相关的法律的规定使不被保护的即他人可以使用相同的方法或者相同的产品也是不构成侵权的。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专利恢复期内权利是否受到保护的详细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在专利的恢复期间,按着相关的法律的规定使不被保护的即他人可以使用相同的方法或者相同的产品也是不构成侵权的。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专利恢复期内权利是否受到保护的详细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专利恢复期内权利是否受到保护

  1、在专利权丧失期间,他人开始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在专利权恢复后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2、但行为人有恶意的,人民法院仍应当认定其构成专利侵权

  3、依照前款规定具有使用权的人无权许可他人或者向他人转让其实施的技术或者外观设计,除非连同其企业整体转让或者被承继。

  二、 与专利纠纷的案例介绍

  谢某2001年9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彩色艺术围栏”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于2002年5月29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01249714.2。2008年11月19日,土地开发公司与富安建筑公司签订《枫溪苑生态环保艺术栅栏施工合同》,土地开发公司将其开发的位于株洲市芦淞区枫溪苑生态住宅项目的环保艺术围栏工程发包给富安建筑公司施工;次日,富安建筑公司与胡壮投资的株洲鼎力艺术构件厂(个人独资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施工由株洲市鼎力艺术构件厂完成围栏构件的生产与安装,富安建筑公司负责基座部分的施工。

  法律分析:司法实践中应根据专利确权的行政审查进程分阶段处理,具体可分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阶段和作出宣告专利无效决定阶段。提出无效宣告请求阶段: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在答辩期内对原告的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应考虑涉案专利权的稳定性程度及案件具体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应当中止审理。1、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一般应当中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但《若干规定》第十条亦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届满后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中止诉讼,但经审查认为有必要中止诉讼的除外。该法条的“但书”规定授予法官自由裁量的权利,司法实践中,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案件是否应当中止诉讼。2、发明专利一般不应当中止诉讼《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3、作出宣告专利无效决定阶段:民事裁判作出前,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宣告涉案专利无效的决定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裁定驳回专利权人的起诉。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专利恢复期内权利是否受到保护的相关内容。虽然是不被法律保护的,但是他人行为若是有恶意也是可以寻求法律解决的,如果你还有其他的问题,欢迎来法律快车咨询更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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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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