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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仲裁协议却收到缴费裁决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17 17:33:18 人浏览

导读:

复议申请人(原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原不予执行申请人、某大厦业主):甲公司被申请人(原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原不予执行被申请人):物业管理公司复议申请人甲公司为深圳某大厦第9层部分房产的业主,被申请人物业管理公司为深圳某大厦的物业管理人,物业管理公司诉甲公司

  复议申请人(原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原不予执行申请人、某大厦业主):甲公司

  被申请人(原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原不予执行被申请人):物业管理公司

  复议申请人甲公司为深圳某大厦第9层部分房产的业主,被申请人物业管理公司为深圳某大厦的物业管理人,物业管理公司诉甲公司拖欠管理费纠纷一案,深圳某仲裁委员会A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效力,裁决甲公司应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及滞纳金100万元。

  因甲公司未自动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物业管理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甲公司以仲裁程序违法为由请求不予执行该裁决书。理由为甲公司与物业公司没有仲裁条款,仲裁庭无权管辖。甲公司未收到仲裁庭的案件受理通知和开庭通知,致使仲裁裁决在甲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在仲裁审理期间,物业管理公司提供了深圳某大厦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上述合同均约定“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提交深圳某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在物业管理公司向甲公司发出的《关于催缴管理费的函》中称“请贵公司接到此函后速到我公司缴纳以上费用(注:管理费、房屋本体维护基金)。否则我公司将向法院申请追缴。”

  再查,A号裁决书认定甲公司注册地址为深圳市福田区某工业区。该公司拥有深圳某大厦第9层F、G、H、I、J共六套房产。深圳某仲裁委员会称其向甲公司的法定地址邮寄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名册》、组庭通知、开庭通知等法律文书。但邮寄回单显示送达地址均为深圳某大厦9层,亦未标明房号。甲公司未收到上述法律文书,亦未参加仲裁开庭。

  【法官手记】

  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双方自愿

  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主要内容。程序公正要求在裁判过程中正确的适用程序法则(规则),确保当事人裁判地位平等并能有效地参与裁判过程,使裁判结果从裁判过程中及时、合理的产生一种合理的状态。

  物业公司与业委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不能当然及于每个业主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地位以及与业主的关系在本案中的体现为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否及于每个业主。

  首先,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的只能是业主会议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会议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其次,业委会只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开展工作,应仅限于涉及全体业主公共利益的事宜。该条例在法律责任部分还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可见,业委会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关系不能等同于个别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不能当然的及于每个业主。

  人民法院通过对仲裁司法审查,有权决定是否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仲裁作为独立于诉讼之外解决民商事纠纷的另一种重要途径,其基本原则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法》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本案中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中有仲裁条款,但本案是物业公司与业主甲公司的拖欠管理费纠纷,物业公司与业主甲公司没有签订仲裁协议。甲公司没有作出接受仲裁的书面意思表示,也没有参加仲裁开庭,应视为不愿意接受仲裁,仲裁委员会应不予受理。

  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责。人民法院对仲裁司法审查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对仲裁依法监督,确保仲裁公正,充分发挥仲裁制度的作用与功能。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人民法院通过对仲裁司法审查,有权决定是否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本案中甲公司作为仲裁的被申请人认为仲裁裁决存在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情形,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出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裁定不予执行该裁决。

  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根据双方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向法院起诉

  裁定不予执行该裁决并不是否认当事人之间的纷争,而是让当事人之间的纷争有一个公平、合法的程序来重新进行审查。《民事诉讼法》规定,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规定对仲裁裁决被不予执行后的救济途径有两种,即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裁判结果将因程序的公平与完整而更为当事人所接受。(时春蕾)

  【裁判结果及理由】

  没有协议裁决无据

  裁定不予执行裁决

  一、甲公司与物业公司没有仲裁协议

  虽然深圳某大厦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有仲裁条款,但甲公司与物业公司没有就物业管理签订合同。物业公司向甲公司发出的《关于催缴管理费的函》中明确表明将向法院申请追缴甲公司拖欠的管理费。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住宅维修基金和物业委托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的,物业管理公司……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追缴。”

  仲裁庭认为物业公司与深圳某大厦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的仲裁条款应及于甲公司观点既不符合行政法规、地方法规的规定,也不符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二、甲公司未向深圳某仲裁委员会作出接受仲裁的书面或行为上的意思表示

  在事先没有仲裁条款的情况下,根据深圳某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一方有仲裁意思表示,申请仲裁,另一方经仲裁委员会告知,表示不愿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一方申请仲裁,另一方也同意在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应与申请方补签仲裁协议或者向仲裁委员会作出接受仲裁的书面表示,仲裁委员会予以受理。”本案由于仲裁庭没有实施有效的送达,甲公司没有在开庭前作出接受仲裁的书面意思表示,也没有参加仲裁开庭,应视为不愿意接受仲裁,仲裁委员会应不予受理。综上,本案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本文中指2008年4月1日前版本)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形,该裁决应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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