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仲裁或起诉协议为何定有效
导读:
7月20日,罗甫与贸易公司签订毛涤纶买卖合同,约定由贸易公司供给罗甫3×10立方米的毛涤纶,每米18元,于8月18日一次性交货。罗甫付定金4万元,合同还对交货地点等作出明确约定。
7月22日,双方另签订仲裁协议,约定如果履行合同发生纠纷,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8月20日,贸易公司发传真给罗甫,请求解除合同。罗甫回复不同意,并向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请求贸易公司继续履行合同。9月25日,仲裁委首次开庭审理,贸易公司辩称无力履行,解除合同有理。10月9日仲裁委第二次开庭时,贸易公司又主张双方签订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委受理罗甫的仲裁申请违法。但仲裁委认为,贸易公司在首次开庭审理前没有提出异议,因此双方的仲裁协议依法有效,应继续审理双方的争议。
★ 法理评析★
按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而《仲裁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贸易公司在罗甫申请仲裁及仲裁委首次开庭审理前,并没有对仲裁协议提出异议,故可视为其接受仲裁协议,因此罗甫有权申请仲裁,仲裁委可依法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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