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
导读:
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包括对象范围和案件范围两个方面:从对象范围来看人事争议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从案件范围来讲,是指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哪些争议可以申请仲裁,哪些争议不可以申请仲裁。按照《重庆市人事争议仲裁条例》所规定的受案范围来讲,主要包括受理范围和不受理范围两个方面:
一、受理范围
根据《重庆市人事争议仲裁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人事争议案件:
1、国家机关与公务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工资、辞职、辞退、履行聘任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
2、事业单位与职员、专业技术人员之间因调动、工资、辞职、辞退、履行聘任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
3、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有关人事争议;
4、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人才流动争议和其他人事争议。
上述受案范围,均属可以申请受案范围。
二、不受理范围
根据《重庆市人事争议仲裁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受理下列人事争议案件: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因人事任免、奖惩、人员调整等发生的人事争议争议;
2、在法院、检察院及公安、司法行政、国家安全、保密机关从事保密工作的机要工作人员,因调动、辞职发生的人事争议;
3、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发生的人事争议;
4、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争议。
上述不受理范围,均属于不可以申请仲裁范围。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整个2010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WIPOCenter)共处理域名仲裁案件4,370起。其中,商标持有人提交的域名抢注案件2,696起,这一数字要
秘鲁《经营报》2010年1月20日报道,利马商会仲裁中心自1993年成立以来截至2009年底共受理仲裁案件1750件,累计金额超过22亿美元。2009年受理新案
核心提示:4月20日,2010年全国仲裁工作座谈会就2009年全国各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情况进行了通报。在4月20日召开的2010年全国仲裁工作座谈会上,国务院法
仲裁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是二年,与诉讼的强制执行期限一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
仲裁结果出来了申请强制执行需要申请执行书;生效法律文书副本;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等。仲裁裁决和仲裁调解书都是具有强制执行力的。
对法官裁判不满是不能够投诉的,但是若是对一审的判决或者是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法律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
父母遗产不能申请仲裁。因为法律规定,婚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这类纠纷虽然属于民事纠纷,也不同程度涉及财产权益争议,往往涉及当事人本人不能自由处分的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