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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18 15:36:59 人浏览

导读:

【裁判索引】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穗中法民三初字第146号民事裁定(2005年6月20日)【案情】申请人安托瓦纳.蒙杰尔(MONTIERAntoine),男,1944年10月6日出生,法兰西共和国籍人,居住地:法兰西共和国普瓦提艾市解放大道146号(146,AVENUEDELALIBERATION8600

  【裁判索引】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穗中法民三初字第146号民事裁定(2005年6月20日)

  【案情】

  申请人安托瓦纳.蒙杰尔(MONTIER Antoine),男,1944年10月6日出生,法兰西共和国籍人,居住地:法兰西共和国普瓦提艾市解放大道146号(146,AVENUE DE LA LIBERATION 86000POITIERS)。

  委托代理人庞阳生,男,1967年5月5日出生,汉族,居住地:中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大道北春庭花园BD706房。

  2005年4月1日,申请人安托瓦纳.蒙杰尔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法国普瓦提艾商业法院对法国百高洋行(PELLIS CORIUM “P.E.L.C.O.R.”)破产案于1998年10月2日作出的判决。该判决结果是:宣布法国百高洋行立案进行破产清算;允许其继续营业两个月;宣布德拉塞先生继续担任正式审判长,莫涅先生为代理审判长;任命安托瓦纳.蒙杰尔(MONTIER Antoine)为破产清算人;宣布法律代理人的作业结束;将费用纳入优先诉讼费,如该笔费用不够,由国库预支。

  【审判】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法国普瓦提艾商业法院对法国百高洋行破产案于1998年10月2日作出的判决,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法国普瓦提艾商业法院于1998年10月2日对法国百高洋行破产案作出的判决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

  【评析】

  本案是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商事判决。对域外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是国际司法协助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国家主权和本国的经济利益,各国对此均持慎重的态度。域外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主要涉及域外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前提条件、申请期限、启动程序和审查条件等法律问题。

  一、如何理解“域外判决”的含义?

  除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或国内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根据互惠原则有特别限定的外,对“域外判决”应做广义的理解,既包括域外法院作出的判决书,也包括域外法院作出的裁决书、调解书、支付令等具有承认或执行内容的裁决文书。

  二、域外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前提条件

  域外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前提条件是作出判决的法院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有相互承认和执行各自法院判决的条款,或者双方存在相关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的互惠关系。

  我国目前尚未缔结或参加承认和执行涉外商事判决的专门公约,但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其他公约中,有的涉及到我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如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在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司法协助协定中,绝大部分协定都有承认和执行外国商事判决的内容(与泰国、新加坡、比利时等少数国家签订的司法协助协定中无承认与执行商事判决的内容)。本案作出判决的法院所在国是法国,该国与我国签订的司法协助协定中,包括相互承认和执行商事判决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关于民事、商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第二条 “司法协助的范围” 规定:本协定中的民事、商事方面的司法协助包括:(一)转递和送达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 (二)代为调查取证; (三)承认和执行已经确定的民事、商事裁决以及仲裁裁决; (四)根据请求提供本国的民事、商事法律、法规文本以及本国在民事、商事诉讼程序方面司法实践的情报资料。因此,申请人有权向我国申请承认该商事判决。

  需要强调的是,如果作出判决的所在国与我国没有缔结、参加国际公约或没有签订具有相互承认和执行商事判决的双边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则其不符合直接向我国申请承认和执行商事判决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予以执行。

  三、申请承认和执行域外判决的期限

  除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有特别规定的外,当事人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域外判决的期限,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即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为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本案中,申请承认的判决虽然在1998年10月2日作出,申请人于200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已超过上述规定期限。但鉴于该判决并不包含执行内容,其仅提出承认该判决的效力,并非申请执行该判决,应不受该条规定的期限限制,故可认定其在2005年才提出申请并未超过我国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

  四、域外判决承认程序的启动

  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需要我国承认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了两种启动方法。第一,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此处的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应是具有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本案中,申请人选择了第一种启动方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此外,关于启动承认程序的主体,一般是由案件当事人(原告或被告)提出。本案的情况比较特殊,该案本身是宣告公司破产的诉讼,当事人只有被宣告破产的公司一方。该公司于1998年10月2日已经被宣告破产,而对破产公司的财产清算问题,法国实行破产清算人制度,即破产公司的清算事务由公司的破产清算人全权负责,此时,破产清算人的职能相当于我国的破产清算组,有权代表破产公司提起诉讼,实现债权、追讨债务等,因此,其在本案中有权代表破产公司向我国申请承认该判决。

  五、外国判决获得承认与执行的审查条件

  (一)域外法院对案件行使管辖权不违背我国内地法律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申请承认的判决内容是关于宣告法国百高洋行破产清算及指定破产清算人,依国际私法规则,应由公司注册地法院管辖,故该域外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二)判决是已生效的终局判决。本案中申请人提交了一份《证明》,该证明是由法国瓦提艾市商业法院的书记官皮埃尔.奥利维埃.于朗(Pierre--Olivier Hulin)于2004年7月28日出具的,证明该申请人申请承认的判决已经生效。因此,已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判决已生效。

  (三)依据作出判决的法院所在地的诉讼程序规则,被申请人在诉讼中已获得充分的陈述或者辩解的机会。本案中,申请承认的判决当事人仅有破产企业一方,故不存在对方当事人行使抗辩权的问题。[page]

  (四)判决不是通过程序方面的欺诈获得的。

  (五)判决与我国内地法院已作出的相关判决没有矛盾,同时与已经或很可能被我国内地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域外其他法院的相关判决没有矛盾。

  (六)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在我国内地起诉的,域外法院先于我国内地法院受理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七)承认与执行域外判决不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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