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止审理的规定
导读:
一般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没有特殊情况是不会停止审理的,因为一个刑事案件所需要好费的司法资源是在是太昂贵了。但是假如出现了一些破不得仪的情况还是会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中止审理,那么刑事案件中止审理的规定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就有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刑事案件及其相关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1条的规定,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中止审理:
1.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2.起诉后被告人逃脱,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3.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4.在审理期间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1)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2)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3)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4)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
(5)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5.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
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刑事案件要什么时候能结案是没有具体规定的,刑事案件要经过立案侦查,调查起诉,法院宣判等的过程,每个过程都需要一定的时间。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九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一般不可以,只有两案有联系才可以。
1.如果民事案件是因为刑事案件引起的,如伤害案件等,受害人可以在刑事案件审理时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之诉。如果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没有直接的因故关系,根据我国先刑事后民事的审理原则,像你这种情况应当在刑事案件审结终结后,才能提起民事诉讼。
2.被广泛引用作为“先刑后民”原则法律依据的是《民事诉讼法》第136条。该条第五款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中止诉讼;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以上就是关于刑事案件中止审理的规定及其相关问题,刑事案件中止审理一般是因为当事人身体原因或者是其他的消息。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骤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还是建议您到相关律师事务所咨询,为您解决一些与这方面相关的分歧并解决与刑事案件中止审理相关的问题是我们的荣幸。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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