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中止执行 泾渭分明
导读:
一、主要案情:
申诉人王某于1999年10月经招聘进入被诉人某饲料公司工作,月薪600元,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2000年1月24日,申诉人外出工作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被送往当地医院抢救治疗后,转上海长征医院医疗至5月23日出院,经苏州市精神疾病司法技术鉴定组鉴定,申诉人属脑外伤后智能障碍(中度),无民事行为能力,生活由其父母照顾护理。依法认定工伤后,2001年1月15日,经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工伤伤残程度为四级。申诉人就该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按照先民事诉讼,后劳动申诉的程序先后两次向当地人民法院、中级法院起诉,一、二审判决申诉人医疗费等共计548282.77元,其中被诉人承担40%,其他三方当事人承担60%.与申诉人应依法享受的工伤待遇相比较,判决书中除了未涉及伤残抚恤金、易地安家费外,误工费即工伤津贴低于工伤待遇的标准,其它有关工伤待遇赔偿达到或高于工伤待遇标准。判决书生效后,申诉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诉人依照判决书支付了应承担部分的40%,即210174元 .其他当事人或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因其它原因无法执行。因执行程序已经穷尽,该法院于2002年4月12日作出裁定:该院的民事判决书未履行部分中止执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申诉人依法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被诉人:1、支付交通费3000元、住宿费2776元、工伤津贴962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5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3574.6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436元、易地安家费4812元,合计40472.6元;2、按标准发放伤残抚恤金(包括以后按月发放)及按标准发放护理费(包括以后按月发放);3、终止与申诉人的劳动合同关系,发给申诉人工伤伤残抚恤证等。
二、本案的争议焦点: 法院判决后,民事赔偿中止执行时是否可以申诉?是否可以依法对缺额、缺项部分进行审理?在法院民事赔偿“执行程序已经穷尽”的情况下实行中止执行期间,是否可由被诉人承担赔偿责任?
申诉人认为:由于法院已判决,即使在法院因故中止执行期间,在得不到有效补偿的前提下,申诉人也有权利进行申诉。而且“执行程序已经穷尽”,对无法执行的缺额部分理应由被诉人承担赔偿责任。为证明其主张,申诉人提供了某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等证据。
被诉人认为:按照法院的判决,这次交通事故应由四方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自己应当承担的40%部分,被诉人已履行完毕,其余60%申诉人应依法向另外三方求偿。而且被诉人已经向申诉人给付的民事赔偿费用中包括了工伤待遇,故不应重复给付。另外法院现在只是执行中止,而不是执行终结,依照江苏省有关工伤保险规定,同一事故中兼有民事赔偿,按先民事赔偿后工伤保险待遇的顺序处理。在法院民事赔偿执行尚未终结的前提下,不能同时要求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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