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终结与执行完毕的区别
导读:
在法院做出裁定后,可能因为某些原因。主观或者是客观的法院会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进行终结执行的要求。很多人都不理解终结执行是什么,更不用说知道执行终结与执行完毕的区别了,所以今天就让法律快车小编带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执行终结与执行完毕的区别及其相关内容吧。
一、执行终结与执行完毕的区别
有关执行完毕,在《民事诉讼法》中三个条文有规定。即《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以及第二百一十条。以下对这三个条文使用执行完毕一词的情况作出分析,以寻求对于执行完毕的更深认识,找到执行完毕和执行终结之间的真实关系。
1、有关法律条文中的执行完毕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执行机构】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这里的执行完毕,是针对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来说的。当执行法院就某一执行措施实施完成后,该院就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并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因此,这里的执行完毕指的是某个执行措施的完毕,而不是指的整个执行案件的完毕。这是要特别注意的。这里用的执行完毕的表述,与《民事诉讼法》另外两个条文的表述,不是同样的意思。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委托执行】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这条规定的是委托执行的相关内容。受托法院进行执行,当整个执行案件都完成后,就应该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而当受托法院未在规定的三十日内结案,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这里是就受托人民法院函告委托人民法院执行情况的内容。这里用的执行完毕,应该是指受托人民法院完成整个执行案件。而不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所用执行完毕是指某个执行措施的完毕。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执行回转】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这一条所说的执行完毕,与该法第二百零六条所用的执行完毕是同一个意思,都是说的执行案件的完毕,而不是某个执行措施的完毕。
2、执行措施完毕和执行案件完毕
由以上对《民事诉讼法》三个条文的分析,可以看出,在《民事诉讼法》执行这一编中,对于执行完毕这一词组,是在两个意义上来进行使用的。第二百零五条中的执行完毕是指某个执行措施的完毕,而第二百零六条和第二百一十条中的执行完毕是指执行案件的完毕。因此,理解《民事诉讼法》中的执行完毕要区分具体情况,而不能一概而论。委托执行中,受托人民法院执行完毕这种情况下,除了包括案件全部执行这一情况外,也应包括第二百三十三条前五项的情形,即执行不能和部分不能。执行回转中,这里的执行完毕,应该包括了部分执行这种情形。
当然,这里主要分析的不是执行措施的完毕,而是执行案件的完毕。执行完毕作为执行案件完毕的意义,只有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和第二百一十条中使用。而在其他条文中(除了第二百零五条作为执行措施完毕用)没有再出现。
3、对于执行终结的理解
这里,需要将执行完毕与执行终结进行联系性的分析。前面已经说了,一般来说,执行完毕是指执行案件的完毕。执行完毕与执行终结基本同义。《民事诉讼法》有时用执行完毕这一说法,有时用执行终结这一说法,这是一种不太统一的用法。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执行终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该条前五项规定的是不执行的情形,包括了申请人撤回,执行依据撤销,被执行人无财产,三费(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权利人死亡,被执行人困难。这五种不执行的情形,应该是包括了全部不执行和部分不执行两类。如在执行了部分债务后,被执行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也属于这种情况。而第(六)项即第六种情形则是一种兜底式的规定,即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那么,全部执行了的情况下,执行案件应该结案,这种情形应该在哪个地方进行规定呢?第二百三十三条【执行终结】应规定全部执行这一情形。
4、执行完毕等同执行终结
由此,综合《民事诉讼法》执行编相关条文可以看出,一般情况下,执行完毕就可以等同于执行终结。应该确立这样一种看法,就是执行完毕就是执行终结。要明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的执行完毕,与第二百三十三条中的执行终结,应是同一个意思(第二百零五条的执行完毕为某项执行措施完毕除外)。
二、终结执行符合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
三、执行终结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条258条规定: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因此,当事人不存在上诉的问题。另外,在执行过程中如果有协助执行人的,终结的裁定也应对其送达。执行终结的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程序上的效力。执行终结的裁定一经生效,执行程序就宣告结束,以后也不再恢复。
(二)实体上的效力。执行终结后,法院不再以司法强制力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也不以执行程序保证权利人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否认或推翻了法律文书对权利人所应享有的权利的确认,只是法律不再对其实施保障而已。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执行终结与执行完毕的区别的全部内容。法律是冷酷的,它不会因为你是谁或者别的原因而有所改变。所以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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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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