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不予受理和不予执行的确定
导读:
不予受理和不予执行是人民法院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进行审查后或在执行中作出的两种法律后果不同的程序处理。不予受理的裁定主要是针对行政机关的申请在形式要件上存在缺陷而作出的,该裁定作出后,行政机关在具备了各种条件后还可再次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而不予执行裁定主要是基于对非诉行政行为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有错误的情况而作出,该裁定一经作出,行政机关不得就同一执行内容再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对不予受理和不予执行的准确界定,将有利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正确处理。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笔者认为,可以从如下方面予以确定。
1、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经审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①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主体不合格。②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尚未生效。③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尚未届满。④除不可抗力等事由外,逾期申请的。⑤执行标的不明确。⑥不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⑦申请执行的有关材料存在缺陷。⑧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2、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熑嗣穹ㄔ河Φ辈枚ú挥柚葱校孩僮罡呷嗣穹ㄔ骸豆赜谥葱小粗谢?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95条规定的三种情形。②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③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有最终裁决权,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④法律文书不具有执行内容的(即不具有给付内容或履行一定行为的内容)。⑤其他应当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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