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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管辖异议的程序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14 02:42:04 人浏览

导读:

我们都知道不同类型不同程度的案件审理的法院也是不一样的,这种分类化从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司法审理案件的效率性。但是如果对执行管辖存在异议了,我们该怎么办呢?今天法律快车网的小编就带你了解执行管辖异议的程序是什么以及管辖权异议的条件等相关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我们都知道不同类型不同程度的案件审理的法院也是不一样的,这种分类化从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司法审理案件的效率性。但是如果对执行管辖存在异议了,我们该怎么办呢?今天法律快车网的小编就带你了解执行管辖异议的程序是什么以及管辖权异议的条件等相关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执行管辖异议的程序是什么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异议不成立的,应裁定驳回。裁定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在第二审人民法院确定该案件的管辖权后,即应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参加诉讼。为了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未经审查或审查后尚未作出裁定的,不得进入对该案的实体审理。

  二、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是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但尚未进行实体审理。没有受理的案件或者已经进入实体审理的,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2、是管辖权异议只能对第一审法院提出,对于第二审法院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3、是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通常是被告,因原告在起诉时总是向自己认为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因此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再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况很少。但这并不等于原告不享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批复》已明确答复: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了受诉法院的管辖,因而不发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如果是受诉法院依职权通知他参加诉讼,则他有权选择是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还是以原告身份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有的人以法条写“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为由,认为只有被告才提交答辩状,故只有被告才能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这是对法条规定的误解,法条的这一规定是对提出异议的时间限制。四是对管辖权的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以书面形式提出。即在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15日内提出,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审议。

  三、执行管辖权异议应在什么时间提出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本案的被告;

  (2)必须在法定的答辩期间内(被告自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审议。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对当事人的异议未经审查,或者审查后尚未作出决定的,不得进入对该案的实体审理。经过审查,当事人对管辖权的异议成立的,受诉法院应当作出书面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受诉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在十日内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在二审法院确定该案的管辖权以后,就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参加诉讼。

  执行管辖权异议在准确恰当的时间提出和了解相关程序将会帮助你提高效率。我国的执行管辖规定虽然有待完善,但是我相信迟早有一天我们会迎来健全的法制化社会。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的资料整理。我相信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执行管辖异议的程序是什么。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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