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于执行的范围
导读: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予执行并非是人民法院对每一个案件在作出裁决前都必须采取的一项措施。它是针对一定范围的民事案件而采取的一项制度。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1弊匪魃难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主体多系老、弱、幼、小,一般地说他们都有待义务主体的主动扶持,否则无以维继。当这些权利主体进入诉讼中后,往往需要先解决基本的生活费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规定,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追索抚恤金案件,是指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等因公牺牲或伤残,应由民政部门依法对死者的家属或者伤残者本人发给抚恤金而没有发给或少发所产生的案件。
追索医疗费用案件的先予执行,是根据近几年来审判实践中的新情况所作的新规定。有一些侵权行为引起的人身伤害案件,受害人住院治疗,急需住院费、手术费、医疗费及其他费用。这些费用如等到判决生效再给付,就会贻误治疗时机。
2弊匪骼投报酬的案件。
劳动报酬,是当事人应得的劳动收入。它直接关系到原告及其供养家属的生活,故可先予执行。
以上两项列举的案件,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都较明确,原告是靠被告支付一定的费用或追还、提供一定的财物生活的,不采取先予执行的措施原告生活就会发生极大困难,有的甚至影响生命健康。3币蚯榭鼋艏毙枰先予执行的案件。
这是一条弹性条款,一般指前述案件所未能包括的案件,主要是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和需要立即制止或实施某项行为。人民法院适用这一条,需要注意“情况紧急”这一前置条件。
这里规定的“情况紧急”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3)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4)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5)其他。这也是个兜底条款。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就曾发出通知指出,对违法生产、销售伪劣种子、化肥等纠纷案件,当事人起诉要求赔偿损失的,可以依法采取先予执行、诉讼保全等措施,以避免损失扩大,同时也使受害人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
关于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能否适用先予执行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还专门作出司法解释:根据劳动争议的特殊性,对涉及到职工生活保障、工伤医疗保障等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经过初步审理后,确属紧急情况的可以比照国际经济贸易仲裁中的中间裁决或部分裁决的形式,裁决企业支付职工的劳动报酬或因工负伤急需的医疗费。但此种裁决与民事诉讼法赋予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是不同的。企业对中间裁决或部分裁决不服的,应参照《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对先予执行不服的救济程序),赋予企业向原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的权利。该裁决生效后,如企业不执行,职工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明确规定适用中间裁决或部分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以防任意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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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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