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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不执行 加罚迟延履行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24 06:09:35 人浏览

导读:

故意不执行加罚迟延履行金合肥市民朱守宁投诉:他于2000年2月借款42000元给王海建窑厂,约定月利率为千分之十一,还款期限为一年。后王海迟迟不还钱,朱守宁告至法院,经县法院2001年6月29日判决,被告王海偿还本金42000元,并自2000年2月起至欠款还清止

  故意不执行 加罚迟延履行金

  合肥市民朱xx投诉:

  他于2000年2月借款42000元给王海x建窑厂,约定月利率为千分之十一,还款期限为一年。后王海x迟迟不还钱,朱xx告至法院,经县法院2001年6月29日判决,被告王海x偿还本金42000元,并自2000年2月起至欠款还清止的利息。判决生效后,朱xx向法院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王海x故意拖延不履行法院判决,法院也对他进行法制教育。

  2003年9月,法院对王海x进行了强制执行,并强制执行“迟延履行金”。王海x对此不服,认为法院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执行迟延履行金是错误的。

  【信访处答复】:王海x的申诉是不合法的。

  我国《民讼法》第23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规定:“《民讼法》第232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1倍。”同时,该《意见》第295条还作了详细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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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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